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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费的一点问题

房屋租赁税费的一点问题

业主现在租一房屋给一外资公司做住宅使用,但由于业主之后不在深圳这边,所以就希望由公司那边帮忙带缴房屋租赁税,公司那边也同意帮忙带缴,但合同上面之前已经写好租金总数,现在就想写一条补充协议,意思就是说业主这边先拿出一万多块钱的税费钱提前交到客户那边,每月的税费由公司那边负责,与业主这边无关,同时协议上要体现出税费钱是由业主提前支付的,如果公司那边提前解除合同,则公司那边除了违约金被业主扣除之外还要把业主之前支付给他们的税费款退还,请问这个补充协议该如何草拟比较完善……有些急,请各位朋友帮帮忙```!!!

全部答案

  • 附: 补充协议: 租赁方一次性给付承租方( )元,做为出租房屋 年月日 至 年月日的租赁税,每月为()元。租凭税票具由承租方每(月/季/年)自行交付。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约,除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外,须退还租赁方所预先给付的租赁税,退还金额以实际剩余月份为准。

    附: 补充协议: 租赁方一次性给付承租方( )元,做为出租房屋 年月日 至 年月日的租赁税,每月为()元。租凭税票具由承租方每(月/季/年)自行交付。租赁期间如承租方违约,除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外,须退还租赁方所预先给付的租赁税,退还金额以实际剩余月份为准。收起

    乌***

    2007-11-25 21:23:08

  • 甲方的房屋租赁税由甲方每月汇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按时代缴,若乙方不缴或迟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只需上面这一句话就行。 乙方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须征得甲方同意,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属乙方违约。 按上面一句话说的做,也就不存在要对方把甲方之前已付的税费退还的问题。 双方之间,收款方最好不要同时又是付款方,那样容易带来甲方的被动,出现违约时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保证金是约束对方履约的,你把钱放在乙方手上,保证金的作用就打了折扣。

    甲方的房屋租赁税由甲方每月汇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按时代缴,若乙方不缴或迟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只需上面这一句话就行。 乙方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须征得甲方同意,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属乙方违约。 按上面一句话说的做,也就不存在要对方把甲方之前已付的税费退还的问题。 双方之间,收款方最好不要同时又是付款方,那样容易带来甲方的被动,出现违约时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保证金是约束对方履约的,你把钱放在乙方手上,保证金的作用就打了折扣。 收起

    紫***

    2007-11-25 15:00:18

缴税过户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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