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00年,至2006年已经形成未分配利润2000万.B公司于2007年年初投资于A公司,占60%股权。07年底A公司宣布分配利润1000万,显然这些利润有很多是在B公司投资以前形成的,那么,B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关键是所得税如何处理?
按新准则规定:07年底A公司宣布分配利润1000万时,分录这样做: 借:应收股利 6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600万. 在我国,本年度宣告发放的股利一般都是用上一年的盈余,就是象你说的那样,这些利润有很多是在B公司投资以前形成的,因此,不能做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也就不用纳税了.建议你看看新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这个很明确, 交过的不要再交了, 把600万元并入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