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取得的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无偿取得的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应该作为财政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到税局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无偿取得的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属于补贴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合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专项发展资金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帐上它存在的是一种资金来源,不能直接进入利润。 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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