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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请教有关长期投资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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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请教有关长期投资的一个问题!!!

我公司以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采矿权账面价值15亿,经评估公允价值为20亿,请问以下分录对否?
借:长期股权投资 21
    贷:无形资产 15
        应缴税费-营业税 1
        营业外收入 5
请问,评估增值要交所得税吗?若交,如何避税?

好评回答

    2009-09-27 09:21:58
  •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能长期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六类: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转让商标权。 3、转让专利权。 4、转让非专利技术。 5、转让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6、转让商誉(商誉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如地理条件优越、知名度高、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等,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一个单位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的获利水平)。
       由于营业税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转让无项资产的具体范围,因此,你描述的采矿权不属于该列举范围,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
      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评估增值包括所有资产的评估增值,只要不发生产权变动,一般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该资产处置或转让的时候,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从转让收入或处置收入冲减的成本只能是原帐面价值而不是评估后的价值。你的情况由于产权已经发生变动,请你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其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的情况的转让所得为:20-15=5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该就该部分缴纳所得税。 。

其他答案

    2009-09-25 17:57:43
  •   1、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1)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
      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其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亿 贷:无形资产 15亿 贷:营业外收入 5亿。
  • 2009-09-25 10:39:02
  •   该交易应适用,在新老准则下的处理是不同的:
    在老准则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应税费确认换入资产的初始成本,也就是16亿。
    在新准则下,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你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如果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那么处理方法比照老准则。
       至于评估增值问题,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按此解释,新的所得税法下该部分增值收益,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总局在2000年的文件(国税发[2000]118号)中做如下规定,应该仍然适用:(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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