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与使用权(俗称小产权)的问题
现在房产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一般都是产权房,即有房产证,房产权属个人.但也有一些无产权证的房子在售,开发商称是地方政府无偿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纳出让金,因此个人买些类房子是没有产权的,只有使用权,但是也可以转让,当然价格是相对便宜的. 不知道这种房子的买卖或转让是否合法,如现在购了此房,将来想要卖掉怎么办理?且听说这种房子好像属于公房,要交租金,但是售楼小姐只说收物业费,却没有说要收租金. 另外开发商称这种房子虽然没有产权证,但另有证件证明房屋居住权的,好像是跟产权证颜色有所差别,不知道是不是?
注意: 这种房产根本不属于什么“使用权”,而是国家根本不承认的所谓的“乡产权”,有些属于开发商五证不全、有些属于乡、村政府或某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建设的住宅。 其产权根本不为国家所承认,转让时国家也不保护这种房屋交易行为。 尽可能不买为妙。
注意: 这种房产根本不属于什么“使用权”,而是国家根本不承认的所谓的“乡产权”,有些属于开发商五证不全、有些属于乡、村政府或某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建设的住宅。 其产权根本不为国家所承认,转让时国家也不保护这种房屋交易行为。 尽可能不买为妙。收起
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
1.主要是看下合同里的内容是否和你当初签定时的一致,有无改动! 2.看下开发商是否盖章了 3.看下合同是否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