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为空头支票罚款多少,什么时候收到罚款通知书
我5月21日开了一张140000多的支票,当时忘了记账,就把这笔钱给忘了,结果经理又要钱我就把钱汇给他了,23号人家入支票时账户没有钱了,24号银行通知我们11点半之前把钱存上,到时间没有存上,下午才存的,请问这张支票确定为空头支票了吗?会上报央行吗?我公司会被罚款吗?会罚多少钱?要被罚款的话通知书什么时候到?拜托各位帮帮忙了,我现在很担心,这是我第一次造成这种失误。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出票人开户银行的处理 1、出票人开户银行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应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将出票人信息录入“空头支票管理系统”,打印《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报告书》(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退票通知书复印件、退票时的出票人付款账户余额表或出票人预留银行印鉴卡复印件等足以证明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盖章确认后,扫描上传空头支票管理系统,同时将纸质空头支票报告书连同完整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分行(总行)。
2、出票人开户行的分(总)行汇总后,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将报告资料清单(见附件2)和报告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 (二)人民银行的处理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收到报告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进行非重大行政处罚的 人民银行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部门签署处罚意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深证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式3,以下简称《告知书》)。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 (1)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并连同报告资料移送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复核; (2)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支付结算部门移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 (3)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有关资料审定批准,签发《告知书》(附件4)。
3、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人民银行提出纠正意见,将报告材料退回出票人开户银行。 二、告知 (一)人民银行的处理 自《告知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人民银行组织将《告知书》送达违规人。 (二)出票人的处理 1、出票人收到《告知书》后,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或申辩书面材料递交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
2、对拟进行的重大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出票人可以要求听证,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递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的处理 1、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收到出票人递交的陈述或申辩材料后,对出票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审核。
出票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通知出票人。 2、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在出票人开户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书面材料,或作出不予采纳出票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的,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式5,以下简称《决定书》)。
3、出票人申请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出票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出票人的处理 出票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四、罚款缴纳 (一)出票人的处理 出票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罚款。
(二)罚款代收机构的处理 1、通过“空头支票管理系统”核实《决定书》,确认罚款金额后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每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2、款项收妥后,应将“缴款收据”交给缴款人。 3、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4、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应将罚款缴纳和上缴国库情况在“空头支票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5、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附式6),分送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
(三)人民银行的处理 1、按月与委托的罚款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 2、对逾期未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可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式7),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的支付 1、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数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代收机构。 2、银行收到从中央国库退付的代收手续费后,将其纳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支付 1、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向举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以下简称“举报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核付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给各举报银行。
人民银行向举报银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纳入“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 2、举报银行收到人民银行划入的协助执行手续费,纳入“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 每个地区的政策还会有一些不同的。
答: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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