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 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