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晨馨花园的问题为什么没人管?
晨馨花园问题一、房屋产权问题:2009年晨馨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开始预售本小区房屋,并且承诺在三年后办理房屋产权,也就是承诺在2011年办理,现在已经是2014年5月26日,房屋产权没有任何的消息。法律上也有对房屋产权办理的相关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未约定办证期限,开发商应在以下期限内履行办证义务:(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并且严重欺骗了广大业主。二、落户问题:本小区的落户问题也成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将近五年的时间了,没有任何一个派出所接收我们,我们本是属于大庆路,但是业主们多次到大庆路派出所咨询,得到的回复永远都是:“我们派出所没有收到通知,我们不接收。”最后,在报纸上一个小小的角落说我们归属为马军营派出所,政府是要让我们从市区户口变成农村户口吗?得到这个消息后我们继续维权,许多业主拨打过12345政府热线,得到的回复是:现在大庆路派出所正在和马军营派出所交接。我们正在等待交接,希望可以给我们一个准确的日期,不要让我们一直等待下去。三、学区问题:当初开发商卖房子的时候很明确的承诺学区是三中和十四小,现在许多业主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却无处可去,任何学校都不接收,我们有多少业主买房子的时候是因为学区、为了孩子能够得到一个好的教育才选择购买这里的房屋,现在竟然成了赤裸裸的欺骗。当初开发商卖房子可是大肆宣传,光明正大的卖房子,相关部门是可以看见的,现在任何部门也不要以你们不知情来推卸自己的责任,你的不知情是你不作为的表现,我们作为人民群众有权追究你们的责任。我们业主只希望政府可以让我们的孩子进入我们的学区:三中、十四小,决不能用其它学校敷衍我们。四、小区物业不合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资质,开发商与物业不分家管理,造成物业乱收费、说话蛮横、小区物业服务差和安保工作形同虚设等问题。这个物业根本不能为业主解决任何的实际问题,只是一味的推脱和逃避,更甚者会对业主进行谩骂和报复。小区一直以二级物业向我们收费,可管理与服务根本就达不到二级的标准,下附二级小区的评判标准和本小区的差异表:五、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太差,从完全封顶到现在仅仅三年多的时间,小区许多房屋出现了房屋裂缝和房屋漏水的现象,还有许多业主家的玻璃陆陆续续的出现气泡现象,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对我们的安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望相关部门予以关注,还我们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六、乱收费问题:1、流量表(一期工程)开发商交房领钥匙时胁迫每户业主交纳热流量表2500元,而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住户以合同形式购买的住房,热流量表费由开发商承担,流量表费应计入房屋建造成本里,不应向业主另外收取,且《购房协议》中也无此项费用标的,而小区物业又向入住业主收取此项费用——可向物业、开发商调查;业主询问开发商,开发商竟以可笑的答复告之——购房享受优惠的不予退还,未享受优惠的物业登记退还,直至今日也未退还;2012年小区业主将此乱收费问题反映物价局,物价局回复是违法收费,却不责令其退还,时至今日却以时效期两年为由推托此问题,我们业主挣的是血汗钱,我们强烈遣责开发商的践踏。对物价局的态度提出质疑。周边同时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区,都未收取此项费用,难道此项费用就是晨馨花园的专利吗?2、管理费(一期工程)偏高、乱收费现象严重该小区物业管理费以《大同市物业收费管理细则》2011年1月文件二级标准1.2元/平方米来收取,另外加收电梯运营费0.3元/平方米,共计1.5元/平方米。与周边相同物业费收取的小区比较,硬件设施落后,管理形同虚设,业主入住三年,楼宇对讲门从未启动,楼道地面全部毛地,从绿化到硬化该小区并没有达到标准,保安人员看不到身影,不知物价局和小区物业如何审定此收费标准。依据以上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应按1.5元/平方米的管理费收取;我们强烈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雇用有资质的正规物业公司,合理定价小区物业标准,对物业管理加强监管力度。3、电费(一期工程)该小区使用的电表并不是阶梯表,而该物业却以供电阶梯名义收取业主0.5元/度电费,并限时购买,最高价0.8元/度,为什么业主不能直接去供电营业所购电?时时还用停水停电为由,强制业主交纳不合理的物业费。我们希望电力部门能按国家规定接收我们小区,实行自主交费。4、水费(一期工程)该小区物业以商品价每吨3.7元的自来水费收取,实际上在相关部门检查时放自来水,不检查时放自备井水(原浇地用水)——可通过水表查证核实。这一违法行径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可谓丧尽天良,我们严厉要求相关部门查封自备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以后居民用水的安全性。5、产权押金费用:在购房的时候每位业主都缴纳了25000到30000元不等的产权押金,业主想得到一个明确的回复,这些钱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电梯运营费:装修时跟每户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用1000-1500元不等的电梯运营费,这是否合理呢?当时我们的业主根本没有入住。七、安全问题:1、小区单元楼宇门形同虚设,任何人都可以随便进入,小区保安廖廖数人,且都是年迈老者,同时 我小区入户偷盗行为时有发生,多次跟物业反应却毫无反应,也严重影响了业主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个极其严峻又亟待解决的问题。2、在没有征得13号楼居民的同意,小区物业擅自同意建立移动发射信号基站,众所周知,信号基站发射的东西,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物业根本不管不顾这些问题,像一帮恶魔一样伤害着我们,我们很担心自己的身体,我们强烈要求拆除基站。法律上也对安装信号基站有着明文规定: 物业擅自允诺安装信号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屋面,应当属于该栋楼该房屋的全体业主所有。是否有危害,与是否有权利在属于该栋楼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屋面上安装,不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在保证了没有危害的情况下,相关的具有共同产权的居民才可以考虑,是否同意他安装。但是他如果没有征得业主的同意,他就侵犯了该栋楼业主的对于屋面的使用权。如果这一栋楼有一半以上的业主不同意安装信号塔,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安装信号塔的单位就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但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有超过一半的业主同意安装信号塔,但由于电信部门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电信部门也应当对居民们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3、住改商现象严重,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天呐.....乱死了
天呐.....乱死了收起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后,原来个人的福利房单位按原价收回,符合不符合国家的房改政策? 在这个问题中存在一个问题,原来个人的福利房有个人房产证吗? 不是地产证,如果有则不可按照原价收回,还有如果原来个人的福利房单位有文件或者你有证明的话则也不可以以原价收回,必须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收回! 因为,合同已经成立,也就是原来个人的福利房的购房合同成立,房子已经属于你个人所有。 另外新建的房子还该不该套用97年的房改政策,如科级享受90平方米,处级享受12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再按2.5的房价加收购房款? 综上,房子99的概率不可以按照原价收回! 如科级享受90平方米,处级享受12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再按2.5的房价加收购房款? 这是单位的政策,完全可以! 手续办好,要有证据啊,就是证明材料啊
3500以内在开发区买不到新房 现在最便宜的就是东城天下,3680起价(乾豪开发)地址还是在双D港那块,实在是太偏僻了,稍微好一点的要5000左右 位于海边和闹市区的房价基本是在6000以上 按照这个类推 你应该知道二手房的价格了
我晕,房价还没听过什么时候会跌,只会越来越高,价钱合适就赶紧出手吧,别指望能价钱能跌!
金马路 五彩成段这的新楼7800/平米 楼没盖就卖光了
商业房的交易费用根据各个地方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具体你问一下你们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我们这交易手续费为房屋成交金额的1.5%(双方各半,即买卖方各0.75%) 转移登记费为每240元/件 由买方交纳
在京承高速和四环汽配城的相交处向西北有好多"城中村",也有已建好的库房.你去问问.这地方挺好,将来走京承高速也方便.
看不同的城市。 一般来说是不大可能了。 因为物价上涨和收入水平(平均水平)是处于上升期的,所以房价不大可能大幅度回落。 但是如果是购买的住宅项目品质有问题的话,那么价格下跌就不受上述限制
首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老婆不出面签字的话必须要有他老婆的授权一般银行认可的是公正授权要不然出了问题你最坏的打算就是房产让人收回应为合同无效 同时他贷款办理的方式欠佳对你的风险太大 正常的操作是买卖双方找担保公司提供居间担保由担保公司垫付8万并办理按揭手续 这样你的风险是最底的我给你一邮件有问题可以找我闫先生
应该是河东的曾兴窑一代最便宜吧,新房也就2800/1平米,去看看吧,还有我劝你要买就赶紧买,房价随时都会长的,2010年以前绝对不会降。希望你早日买到满意的住房
如果你有铺地砖则很有可能是你破坏了露台的防水,因为一般屋顶不是按照上人屋面设计的,你如果上人则必须重新按照上人屋面的规范设计、施工防水、隔热层,否则你就要承担一切责任,还要赔偿楼下业主的损失。 普通的防水一般使用SBS等防水卷材。而上人屋面必须使用有铝箔夹层的聚氨酯卷材,隔热必须使用高硬度的隔热材料,上面必须有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然后才能铺地砖,否则人走在地砖上会压碎防水材料。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