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ust
[新手]
为何美国的法律都以人名为其命名
100分
回答:54 浏览:4762 提问时间:2006-04-22 22:35
很奇怪啊~~~请大家解释一下好吗?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这于美国的文化素养以及其社会根源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美国建国有华盛顿,因此其首都一直以华盛顿命名,是一个典型意义的事件。其次,美国向来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注重对私人名誉的保护,以个人名义命名已成为对个人尊重的象征,以表对个人的尊重和重视。也是为了纪念对美国做过贡献的人。再次,一些人与某些重大事件有关,为了让后人永远的将这些事件或教训铭记于心,从而让这些名字长留在人们的心中。对于上面这些人的说法也是代表不同角度的看法,也说的不错。
回答:2006-04-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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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答案比较全谢谢
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2006-2-16 http://guancha.gmw.cn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http://guancha.gmw.cn/show.aspx?id=6819
回答:2006-04-22 22:48
应该是海洋法系的特点之一。
回答:2006-04-23 12:27
法律分两大类,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法官可以造法,就是一些先前法律的真空地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可依,便可以自由裁量,其正确、被认可的裁决会被后人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以人名命名,主要就是由于最初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
回答:2006-04-23 12:29
美国的法律条文,无论是地方还是全国,都是由相关人申报(全国为国会,地方为议会),然后经国会或州议会通过在实施。提出一项议案的人,一般都是两院议员,以名命名,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尊敬、表明其功绩,另一方面也赋予其责任(有人会因某项法律留名青史,也有人会因此臭名远扬)。此外与美国崇尚个人主义也有一定的关系。
回答:2006-04-23 13:39
这是美国以人为本、个人主义的表现,此举也是为了鼓励法律人士为健全法制多作贡献,使法律起草人可以“名垂青史”。
回答:2006-04-23 14:19
以人名命名,主要就是由于最初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
回答:2006-04-23 15:28
美国的法律条文,无论是地方还是全国,都是由相关人申报(全国为国会,地方为议会),然后经国会或州议会通过在实施。提出一项议案的人,一般都是两院议员,以名命名,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尊敬、表明其功绩,另一方面也赋予其责任(有人会因某项法律留名青史,也有人会因此臭名远扬)。此外与美国崇尚个人主义也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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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006-04-23 16:20
美国人觉得那些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法律的内容.
回答:2006-04-23 16:40
美国讲人权呀,所以用名字命名
回答:2006-04-23 16:59
1.海洋法系的传统和惯例
2.美国文化特点和标识作用
2.美国文化特点和标识作用
回答:2006-04-23 17:53
不是法律以之命名
而是判定依据往往以之命名
因为在美国,判定依据往往是以前的案例,而不是条款
如果没有案例,才用条款
这时就有一条新的案例了,以后同类案件就用该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所以在美国当一个律师很累,要背那么多案例
所以当总统的很多是律师,因为他们在辩论时往往占压倒性优势
而是判定依据往往以之命名
因为在美国,判定依据往往是以前的案例,而不是条款
如果没有案例,才用条款
这时就有一条新的案例了,以后同类案件就用该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所以在美国当一个律师很累,要背那么多案例
所以当总统的很多是律师,因为他们在辩论时往往占压倒性优势
回答:2006-04-23 18:07
注重知识产权,一个法律的完善需要很多人不泄努力,才能是社会更和谐,更有人性化,以这些人的名字命名是承认每个人在这个方面的突出贡献,也是美国文化的一种体现--充分肯定个人贡献。
回答:2006-04-23 19:18
在英语国家,很多饭店啊,商场啊,都是以人名注名的。难道这些都能如楼上所说是民主,人文关怀吗?
我认为美国法律以人名命名的原因正是体现了英语的不灵活性。它不能像汉语一样随便抽两个字组成一个词。因为那样谁认识那是什么单词啊?
所以说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原因就是英语不能随便组词。所以只好在以有的单词里选啊,比如人名。
我认为美国法律以人名命名的原因正是体现了英语的不灵活性。它不能像汉语一样随便抽两个字组成一个词。因为那样谁认识那是什么单词啊?
所以说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原因就是英语不能随便组词。所以只好在以有的单词里选啊,比如人名。
回答:2006-04-23 19:37
很多的法律在美国都是由一些知名人士提出,为让人们以后记住是谁提出的,所以就已其名字命名.另有一种说法是在美国重视人权,为了以后防止出现类似纠纷打官司.所以已名字命名的
回答:2006-04-23 20:43
法律分两大类,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法官可以造法,就是一些先前法律的真空地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可依,便可以自由裁量,其正确、被认可的裁决会被后人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以人名命名,主要就是由于最初法律的形成和这个人有关.还有可能就是这个人曾经对这个法律做出过杰出贡献.
回答:2006-04-23 20:55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回答:2006-04-23 22:17
一是人本主义
二是英雄主义
三是人权至上
二是英雄主义
三是人权至上
回答:2006-04-23 23:22
这和美国的政治结构有关系:
美国的法律需要议院投票通过才能生效,(两院具体分工不太清楚,各洲也有自己的当地法);
投票之前需要议会讨论,
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有议员提起动议,
如果通过了,则用这个议员的名字来命名该法规!
另外,美国的法律实在多如牛毛,用议员的名字来命名法案,比较好估计立法时间,和法案主要内容.(嘿嘿~)
美国的法律需要议院投票通过才能生效,(两院具体分工不太清楚,各洲也有自己的当地法);
投票之前需要议会讨论,
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有议员提起动议,
如果通过了,则用这个议员的名字来命名该法规!
另外,美国的法律实在多如牛毛,用议员的名字来命名法案,比较好估计立法时间,和法案主要内容.(嘿嘿~)
回答:2006-04-24 01:05
我想是不是因为美国重视有能力的人
回答:2006-04-24 08:17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很多程序规则是由人名来命名的,如: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等等。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参考资料: http://guancha.gmw.cn/show.aspx?id=6819
一部美国刑事诉讼法,几乎可以用人的名字命名的规则来讲解其主要内容。这除了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适用判例法以外,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是这个国家对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们的纪念;每一起案件,都是人民正当权利与不适当的公权力的一场较量。
在这些以人名命名的规则中,曾经改变法律历史,影响最大、最出名的莫过于吉迪恩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参考资料: http://guancha.gmw.cn/show.aspx?id=6819
回答:2006-04-2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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