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能申请改么?
丈夫和我离婚时,我们协议他每个月将那出收入的25%给孩子做抚养费。这几年他的收入日益增长,前几年抚养费也能够按工资比例增长。今年又调工资了,他说按照我们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他现在每个月给上初一的孩子500元已经足够他生活和学习了,不应该再继续长下去了。还说,如果他现在每个月收入一万元,难道就要付2500元,那我岂不是什么也不用干就可以靠儿子的抚养费过得很好了么(我们这是偏远小镇,确实很多家庭的总收入才一千元多一些)?他说,离婚协议书上的25%是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和工资水平测算的一个孩子需要的生活费用,他应付的抚养费足够孩子的生活应该就可以了,拒绝再多加抚养费,并且说要找律师更改离婚协议。请问,孩子的抚养费该如何给付是合理的,他这样做法律上会支持么?
你不过分.当时他同意那个比例,应该想到增长的.况且,孩子也是他的,你付出了养育的心血,难道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么?他自己有了家庭和孩子,自然心就偏了,不过给他这种机会,孩子未来的教育是需要很多钱的,他那时候下岗了,没有收入了又怎么办? 现在稳定的时候,就算给的多,你可以给孩子多存起来的.
这个标准是可以接受的,不改. 女人都心软,但你要想清楚,这些钱不是给你的,是给你儿子的,从这个角度上讲,他给多少都不多,这是他的责任. 当然,如果你的经济实力能够抚养得了孩子,从必竞相处一回的角度上说,你可以暂时不涨呀!一但有什么难处你占主动权呀!
25%基本上是合理的(法律参考为20%-30%),你不要同意改,小孩还是他的,再说小孩还要上大学,可以给孩子存起来作为教育基金。带孩子很辛苦,尤其是单亲家庭,经济方面当然他要全部承担,因为他有这个能力。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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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子女抚养费在特定条件下既可增加也可减免。 (一)增加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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