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可以提前还贷款,而公积金就得等着慢慢还了。
需要先将贷款还清才能出售; 届时可以采用购买方提前交纳首付款然后业主用该首付款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然后再办理过户的方式运作,但是需要做购买方的工作,大多数购买方是不同意该种方法的。 最好的办法还是业主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再出售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开发的,开发商只是代建,即使有什么费用没有缴纳也是政府行为,一般经济适用房属于划拨土地,免土地出让金的。由于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规定因此产权证常常很多年才办好。
可以到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凭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存折然后到指定公积金银行将所有房屋公积金全数提出。
呵呵,你问题的标题和内容不太一样啊, 不太理解你指的密码是什么,因为公积金查询可通过身份证和生日。 如果新单位不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原工作单位会将你的帐号封存起来,如何支取以及何时可以支取,关于公积金账号问题,建议你拨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53828766进行咨询。
出售该房产需要先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包括其父母)同时到场,当然,如果产权人当年留下经过公证的遗嘱并且对该房产的归属有所教代就不这么麻烦了
公积金贷款需要住房公积金帐户建立在一年以上,并且申请之前连续半年交费没有中断。至于能申请多少公积金贷款需要看申请人的缴存金额、信用等级、收入情况、资信状况等等综合因素。 只要是产权清晰的房产原则上都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但是别墅、公寓、写字楼不允许使用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需要住房公积金帐户建立在一年以上,并且申请之前连续半年交费没有中断。至于能申请多少公积金贷款需要看申请人的缴存金额、信用等级、收入情况、资信状况等等综合因素。例如北京规定最高可以申请到40万元,但是不得超过所购买房产的价值的80%,也就是说首付最低20%,事实上一般都是30%的首付,20%很难达到
使用公积金贷款并不是把钱拿出来,而是享受公积金的贴息政策,贷款利息低于商业贷款利息。 但是现在有些地方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不允许马上提取公积金
你到 查询 因为一般只有1年才发给你1次帐单。 网上可以随时查询的。 你到 。然后注册个名字,输入自己的公积金账号,(给你的对帐单上有的) 然后就可以去查询公积金了。
那你们就把两个 人的名字都写到合同上去(作为共有权人)就可以去提另一个人的公积金,不过贷款的额度只能是一个人的,因为没有结婚登记。
现在最简单的方法是你哥同意房给你的话,就直接去交易中心通过买卖的方式,买给你就行了,你也不去动迁办去搞了,只要花点钱就可以了。
你是不是想不买那个房子了?如果你想买,或许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看能不能解决。如果你不买,可能是毁约,这样的话只能拿到80%的定金。还有,毁约赔偿和定金法则只能用一个,不要被人骗哦
1、房屋产权登记证上应该有两个面积,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建筑面积就是你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你和开发商购买的面积以你们签合同时合同上的面积为准。 2、第二个问题你说的 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计算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不一致 这里的建筑面积应该是你们合同上的面积吧,以合同面积为准。 3、当时我们的教材是这么说的 误差应该是3% 不过你们已经约定了6%了,那也没有办法,只能按照你们的合同去履行了。 误差计算公式为 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的绝对值除以约定面积乘以100% 如果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按照总价乘以百分比补偿 如果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3%以内的按照总价乘以百分比 超过3%的部分双倍赔偿 我们考房地产经纪人的书上是这么写的 具体应该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相关的赔偿办法应该都是在合同里提及到了的,如果没有,合同就不完善。按揭问题如果是资料方面的就是开发商的问题,您可以申请退房并按申请退房时的市场房价退订。
到徐家湾派出所 咨询一下户籍警,但估计不行,因为办户口要写具体的门牌号的,具体到几栋几楼几单元几号门,光有购房合同恐怕不行。
这种房子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最多只有买卖双方人情上的保证。因为没有经过土地、规划部门的审批和发证,是不允许盖房的。你那里的情况只是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这种状态能持续多久,就看你们的运气了。 你们所签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所以公证处根本不会给你们公证。即使违章公证了,也属无效。 拆迁时,你们是不可能从拆迁方面得到任何补偿的。只能向房屋出售方索取一定的补偿,这个难度,你们自己应该清楚。
张三暗揭一套住房,现要转买给本人,但又不能过房,本人只能继续用张三的名字交暗揭款(但双方已到公证处公证且另签有合同),请问,以后如发生纠纷,法律上是以房产证为准还是以公证文件为准或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呢? 这是很麻烦的事情,漏洞太多,防不胜防。
当借款人换不了贷款的时候,那么这笔贷款就应该担保人来进行还款了!所以说风险也就在这里了!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个人贷款业务咨询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我在异地买了一套房子,合同上说08年底就可以交房,当时契税等费用都交了,可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房本,这种情况开发商属于不属于违约,我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想退房怎么办? 房屋也是商品,可不可以找“消保委”?应该是可以的!
既是签订了合同,开发商就不会给你涨价了。放心吧。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答: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我们已在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理解。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首先说,可以要回来,也必须要回来。 你注意一下:你的定金条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这两个字由很大区别。如果是“订金”,好办了。如果是“定金”,你要通过房地产调节委员会,在房地产管理局。 只是收据,意味着没有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所以要抓紧时间,能够要回来。
我认为房东还算是诚心的。我建议你把你替房东还款这些事情写下来让房东签字。我觉得还是可以的。
你如果要买卖房屋,不走中介的话可以去当地的交易中心去打合同,5快钱一本,(要6本)上海的是这个价,我就不知道你那是什么价格了。打合同的时候需要带好上、下家的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