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该如何贯彻?
新旅游法该如何贯彻,求详细解释 不要太官方、
新《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本报“维权三人行”栏目将强势关注新《旅游法》实施后的消费维权问题。广大读者有线索可联系栏目组邮箱cjsbwqsrx@163。com 专家解读 ●拒绝“零负团费” 在“零负团费”操作模式下产生的旅游者所购商品质价不符、价格虚高等问题,对旅游者的权益造成很大损害。
《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会更加照顾到游客的感受,目前团队游价格上涨的部分主要为游客吃、住、行等方面的费用。 ●购物与“被购物” 《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可在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做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小费,到底给不给?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
●出门旅游要文明 当前,个别旅游者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损害了我国旅游形象以至国家形象,但有些旅行社提出,遇到类似问题自身难以解决。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同时也对旅行社和导游提出了要求。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建议旅行社将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作为合同内容,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
陷阱提示 陷阱1:“超低价”陷阱。当今旅游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能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许多旅行社都打出“超低价”的旅游牌。 ●支招:消费者在挑选旅行社时,不要一味贪图低价,应多比较,问清楚旅程细节,选择适合自己的价格线路。 陷阱2:景区购物陷阱。
旅游时,游客往往会热衷于购买一些产品,特别是当地的招牌产品,但游客往往花高价买到低劣产品。 ●支招:在景区购物时最好去当地人购物的商场或超市,其价格和质量相对来说都更为公道,且有购物凭证,方便维权。 陷阱3:旅行社广告陷阱。有些旅行社在广告中的承诺在旅行过程中得不到兑现。
如其旅行中安排了购物,但却在广告中把购物描述成参观当地特色产品馆。 ●支招:消费者最好和旅行社签订旅行书面合同,把旅行社广告里的承诺都写进去并明晰责任。 陷阱4:谨防安全隐患。比如有的旅行社是司机兼导游,边开车边讲解,有些旅行社因报名游客太少,组不成一个团,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些已经报了名的消费者转团给其他旅行社。
●支招:应选择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正规旅行社。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答:~今年10月1日,新颁布的《旅游法》将正式实施。12日,国家旅游局针对相关法律热点作出官方解读,其中就有备受关注的旅行社禁安排制定购物和自费项目问题。在解读中,...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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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我寄存了2天才去拿,酒店服务不错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