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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有没有关于如何处罚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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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有没有关于如何处罚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

中国法律有没有关于如何处罚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
那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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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9-02 14:41:55
      以下有4个新闻事件
    1。承诺保送省重点 少年被女教师“诱奸” 
        2005-11-11 08:41:01 
      新闻背景 
      日前, 
    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强奸”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一石击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男性遭“诱奸”,甚至遭“强奸”的案件,有一定数量的增加,同时,与女性受到性侵害不同的是,在这类案件中,施暴者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经常出现受害男性“投诉无门”,施暴女性“逍遥法外”的现象。   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程序,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如今爆出的“女性强奸男性”事件,已经成为这一新闻背后更受人关注的话题——日益增多的此类案件表明,随着女性个性的张扬与地位的扶摇直上,“野蛮女友”们一改女性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温柔形象,河东狮吼般冲破了男人的身体防线;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侵犯,但法律给予他们的却是现实的无奈和尴尬……   承诺保送省重点,少年被女教师“诱奸”   近日,本报记者与受害男孩的母亲王女士取得联系,她向记者讲述了儿子噩梦般的遭遇。
         “我儿子高宇1989年出生,他相貌英俊、体格健美,可是一年前,儿子被一个年轻的女教师盯上了……听儿子说,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他被一个名叫苏丽的女教师带进空无一人的办公室。苏丽将门反锁上,让他坐到沙发上,然后将身体靠向他,并说如果按她说的做,她可以保送儿子到省重点高中……儿子说当时自己又惊又怕,可后来,苏丽越发肆无忌惮,几乎每隔两三天就要叫儿子去她的房间。
      ”王女士说,正处在青春期、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心的儿子无力摆脱这个年龄比他大一倍的女人的“性控制”,长期处于身心扭曲状态的他在课堂上越来越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成绩急速下滑。   “听到儿子的哭诉,我的心都快流血了,拽起儿子就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却以女性侵害男性的性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我又多次到教育部门反映,都得不到结果之后,我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儿子讨回公道。然而当我咨询律师时,律师告诉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苏丽这类性侵犯,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制裁。”   走投无路之下,王某最终选择了“私了”,她接受了苏丽赔偿的1万元精神损害金。
       2 。喝下迷幻药 小伙被两富婆“轮奸”   2005-11-11 08:41:01 20岁的李强, 是一家夜总会的服务员。一年前,他的老板——一位年过半百的某富婆将他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递给他一杯水。喝下后,他很快就恍恍惚惚,虽然意识还算清醒,手脚却不听使唤。
      看到富婆微笑着为他宽衣解带,他想反抗,但身体已经被富婆牢牢控制住……当他清醒后,富婆告诉他,她喜欢上了他,要求李强做她的性伴侣。因为怕丢工作,李强不敢声张,只是巧妙地回避老板的纠缠。   几天后,老板和一个女友约上李强来到一家宾馆。开房后,两个女人开始对他进行非人折磨。
      她们先是让他喝下迷幻药,然后与他发生性关系。其间,两个女人还对李强狠命地撕咬、抓挠……   李强担心这样下去,迟早会被折磨死,他决定向警方报案。可是,当办案民警传唤富婆时,她却矢口否认与李强发生过性关系,更谈不上伤害他。民警要求李强提供证据,李强一脸茫然:“男人强奸女人可以保留精液等作为证据,女人强奸男人能保留什么样的证据呀?”   警方对记者讲:“李强说的也许是事实,但是,在没有证据,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盲目抓人。
      ”最终,警方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3。大学毕业生被女上司折磨整两年   2005-11-11 08:41:01   张诚拥有着名牌大学的学历, 两年前从踏进单位第一天起,上司刘艳就对他格外关照。她还说,如果听她的她会提他当科长。
      他起初有过犹豫,但是在前途面前妥协了……   在一个办公室的角落里,刘艳不顾张诚的抗拒,软硬兼施“强暴”了他。后来,刘艳希望张诚随叫随到,在卧室里强行绑了他,开始用皮鞭抽打,并用滚烫的蜡油滴在其私处。他痛得失去了知觉,男性本能的自尊驱使他挣脱桎梏。
         张诚痛苦地说:“我想告她,可是不知道怎样说给别人听。我想死,又不甘心。几天前心爱的女朋友离他而去,我想我现在是对女人充满恐惧,可是谁又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4。13岁少年被婶婶诱奸60余次   2005-11-11 08:41:01   据报道, 13岁的湖南少年吴金应35岁的婶婶宋红要求“帮忙看屋”。
      当晚,吴金在宋红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宋红采取威胁和“贿赂”的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金,半年之久就逼迫吴金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原来活泼的吴金性格开始变得抑郁,脾气也变得异常暴躁,心理上背上了极度的恐惧。随着吴金一天天长大,他开始选择逃避。
      然而,宋红步步相逼。为使吴金乖乖地“顺从”自己,宋红警告吴金说要将此事“公之于众”,致使吴金变得魂不守舍,最终被迫弃学了。   13岁,正是天真烂漫的年龄,正是人生如花的季节。就是这样一个天使般少年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被无情糟蹋了。人们对事件中男主人公的悲惨遭遇非常同情,也十分痛恨摧残少年儿童的“女恶魔”,甚至有人认为应当用猥亵儿童罪来制裁这个坏女人。
         宋红对吴金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我们来分析一下,看看是不是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所谓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的行为。猥亵行为首先排除了奸淫行为,所以宋红的奸淫行为不能认定为猥亵。既然该行为不是猥亵,猥亵儿童罪也就无从谈起了。
         笔者认为宋红对吴金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强奸。之所以认定为强奸,是因为宋红利用威胁和“贿赂”的方法,违背吴金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案中宋红的行为是强奸,却不能据此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在我国,目前只有女性的性的自由权利受到刑法的保护,男子的性的自由权利还没有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这体现了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男女不平等。   我国刑法中有一条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宋红的行为虽然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是由于宋红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所以就不能对她定罪量刑。法律对宋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可奈何,也使我国刑法的一个漏洞显现出来。
      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这种情况呢?立即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论证:男子的性的自由权利到底需不需要刑法保护?保护到怎样的程度?得出结论后,如果需要,马上修改刑法。(离婚网)。

    木***

    2006-09-02 14:41:55

其他答案

    2006-09-03 09:24:18
  • 台湾曾有一18岁少女和13岁男孩发生性关系,虽然双方自愿,
    但警察仍以强奸儿童罪逮捕了少女

    董***

    2006-09-03 09:24:18

  • 2006-08-30 23:31:34
  • 男人不立,女人怎么强奸男人啊!

    y***

    2006-08-30 23:31:34

  • 2006-08-30 22:19:43
  • 因为在不正当的受强迫的性关系中,由于生理上的特殊性,受害者往往主要是女性,所以法律主要是保护女性。即便存在男人被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不会被认为是女性强奸了男性。

    w***

    2006-08-30 22:19:43

  • 2006-08-30 22:00:24
  • 相心会有很多男人乐意被强奸.

    c***

    2006-08-30 22:00:24

  • 2006-08-30 21:02:20
  • 国内好像还没有吧.国外已经有了相关法律

    l***

    2006-08-30 21:02:20

  • 2006-08-30 20:13:01
  • 有 跟 男人一样制裁

    极***

    2006-08-30 20:13:01

  • 2006-08-30 20:10:38
  • 有,在国外的法律健全的很有,国内也有,上法律分区问一下去

    1***

    2006-08-30 20:10:38

  • 2006-08-30 18:57:26
  • 同志,你知道强奸的定义吗?
    强奸:就是用男人最为肮脏的部位插入女人最为宝贵的地方。
    好好记住了!

    随***

    2006-08-30 18:57:26

  • 2006-08-30 16:49:03
  •  女 人 能 强 奸 男 人 吗???? 奇 谈 怪 论! 闻 所 未 闻!

    s***

    2006-08-30 16: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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