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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怎么分类?

同上,要求国家新定的分类
医*** | 2007-01-26 15:57:47

好评回答

2007-01-27 11:45:44
彭*** |2007-01-27 11:45:44 256 132 评论
 结核病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 

    2 结核病分类 

    2.1 原发性肺结核 

    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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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核病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 

    2 结核病分类 

    2.1 原发性肺结核 

    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2.3 继发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2.4 结核性胸膜炎 

    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包括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2.5 其他肺外结核 

    其他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3 病变部位、范围 

    肺结核病变部位按左、右侧、双侧,范围按上、中、下记录。 

    4 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痰菌检查阳性以(+)表示,阴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涂)、培养(培)等,以涂(+),涂(-),培(+),培(-)表示。当病人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5 化疗史 

    分为初治与复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 

    复治: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 

    6 病历记录格式 

    6.1 按结核病分类、病变部位、范围,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 

    原发性肺结核 右中 涂(-),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双上 涂(+),复治 

    原发性肺结核 左中 (无痰),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右上 (未查),初治 

    结核性胸膜炎,左侧 涂(-),培(-),初治 

    6.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性肺结核可注明(浸润性)、(纤维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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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2007-01-26 16:08:49
  •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于1998年8月24日-2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结核病分类研讨会,制定了新的结核病分类法并命名为“中国结核病分类法”,主要内容为:   
                  一、结核病分类: 
    
    1、原发型肺结核(Ⅰ型):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血型播散型肺结核(Ⅱ型):包括急性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型播散型肺结核。 
    
    3、继发型肺结...

    查看全部>>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于1998年8月24日-26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结核病分类研讨会,制定了新的结核病分类法并命名为“中国结核病分类法”,主要内容为:   
                  一、结核病分类: 
    
    1、原发型肺结核(Ⅰ型):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血型播散型肺结核(Ⅱ型):包括急性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型播散型肺结核。 
    
    3、继发型肺结核(Ⅲ型):可以出现以增殖为主、浸润为主、干酪病变为主或以空洞为主等多种病理改变。 
    
    4、结核性胸膜炎(Ⅳ型):临床上已排队其它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5、其它肺外结核(Ⅴ型):按部位及脏器命名。 
    
    二、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指标。注明痰检方法,如涂(+)、涂(-)等,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未查)。 
    
    三、化疗史:
    
    分初治与复治。 
    
    初治: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 
    
    复治:既往用药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失败病例等。 
    
    四、病变范围及部位:左、右侧,每侧上、中、下肺野记录。 
    
    五、记录程序
    
    1、按“病变范围及部位、分类类型、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
    
    右中原发型肺结核,涂(+),初治;
    
    双上继发型肺结核,涂(+),复治;
    
    2、如认为必要,可在类型后加括弧说明,如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其它如: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
    
    (四)、附录及说明:
    
    1、突出了痰菌检查:强调痰菌为主,X线检查为辅,开始化疗前应有痰菌检查结果。即未经痰结核菌涂片或培养检查,不应进行抗结核化疗;
    
    2、分类中突出了化疗史;
    
    3、原来的Ⅲ与Ⅳ型合并为继发性肺结核(Ⅲ)型; 
    
    4、结核胸膜炎仍单独列出并要求与肺结核同等管理; 
    
    5、未列入分期的描述;现代概念主要以痰菌阳性为重点工作。 
    
    6、肺外结核:为了和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分类法,在新分类法中增加了肺外结核。
    
      
    
    
    野*** | 2007-01-26 16:08:49 246 13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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