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1名全科 医生及其团队,自愿签订服务协议;个人除按规定缴纳一 定的签约服务费外,获得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无须再缴纳额外费用;如要求全科医生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还 需另外按规定 交费;服务期 满后居民可根 据自己的意愿 续约或另选全 科医生签约。没有 签约的居民可 直接到全科医 生所在机构获 得门诊等医疗 服务,按规定 交纳一般诊疗 费等服务费用; 参保居民政策 范围内的医疗 费用可按医保 规(2)定支付。同 时,可获得全科医生团队划片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