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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很多钱,一时周转不过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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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很多钱,一时周转不过来!怎么办?

因春节的时候进了很多的货,现在货款还欠着,一时周转不过来,现在又没办法借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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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3-17 22:59:48
    我觉得原则就是让这么资金流动起来,而且不得罪这些债主,这样就好办了。
     比如,你可以到网上去卖你的货物,这样多一个渠道销售A。然后,拿出一部分货物以比较低的利润发给其他人(B),得到的钱先还给最迫切要钱的人。然后,你需要观察你这个产品在A,B方面销售的情况如何,再作出行动。

    l***

    2007-03-17 22:59:48

其他答案

    2007-03-24 08:29:21
  • 拆东墙补西墙吧

    %***

    2007-03-24 08:29:21

  • 2007-03-21 19:04:46
  • 一、想办法向亲朋好友再借些,你有店在那,不要碍于面子,怕亲朋好友不借的;
    二、以你的店或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些款,(现在贷些简单、也快)以解燃眉之急;
    三、向厂家说明原因,做出保证,以最快的速度筹集资金;(一般厂家也不会就此翻脸的,他们还要你以后进他们的货。)
    四、尽快想办法以促销的方式,(不惜以微利促销,特殊情况做特殊的紧急处理。)把货都卖掉;
    五、没有办法的办法:欠就欠吧!又不是人家欠你,现是人家管你叫“爷爷”,不是我们叫人家“爷爷”,一边好言应对人家,一边再慢慢的筹集资金。(这在孙子兵法里叫“缓兵之计”。)你不能与厂家“吵僵”了,也就是以“明日复明日”之法,能拖一天是一天,就是对厂家讨债,任何情况下,都要以“甜言蜜语”相对。这样他们也只能随你了。
    目前,我所想的方法只有这些了,如果什么时候还有更好的方法,我将以最快的速度告诉你!祝愿你早些赚得“金盆满钵”!

    1***

    2007-03-21 19:04:46

  • 2007-03-15 17:44:44
  •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破产法?破产是一种债务纠纷的处理程序。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题,有人会问我们从86年开始就有破产法了,你怎么现在还在讲什么是破产?是,但是现在很多人在做破产,不知道什么是破产。一般的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觉得要搞破产法现在就是要这个企业把它的产破了。
      不是这个概念,破产是什么?破产是一种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来根本解决债务纠纷,没有债务,没有纠纷,什么都无从谈起,就没有破产制度。所以说破产制度的核心就是处理债务纠纷的一种程序。它产于欧洲,从意大利这个地方产生的,当时市场经济开始初期,很多人摆小摊,有的小摊卖的好就有钱,有的卖不好,那些债主就老来逼债,逼急了就找一帮人,你欠我的债我怎么追,这个过程如何处理,万一还不了怎么办,把你的摊组砸了,它原本就是形容把摊砸了这个状态叫破产。
      逐渐引入法律了就形成了破产制度,没有钱还,如何处理,不是通过这个程序来破你的产,其实如果要破产的话,他的钱早就破了。比如徐主任借给我100万,三年前借给我的,在三年经营过程中,如果我有钱,如果这个钱在的话为什么不还过去,我肯定还了,要不他会说我是个癞子,是个痞子,现在我还不了了,只能拖拖,他就天天催。
      所说说如果这个厂要说破产的话,在这两三年过程中早就破了,进入破产法就是要通过这个程序,怎么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这才叫破产。这是第一个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不想展的太开,而且在座的各位很多都是学法律的,大家都知道。 第二,破产为什么要有破产制度?破产是净化市场的客观需要,为什么是净化市场的客观需要?我们搞商品经济,大家只要在市场中运行的,要不就买方,要不就卖方,中介,政府是不进入的,它在外边,要监督维持这个秩序。
      那么在这里面,由于市场的变化,由于经营者的习惯,它往往会出现一些资金情况,有的资不抵债,有的筹码不够,头寸临时周转不过来,还不了账,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一旦还不了,经济行为就要停止。我借了谁的钱,或者买了什么付不了账,这个活动就停止了。就交易来说,就无法再做下去。
      但是就企业来说,今天欠别人100万,明天欠别人50万,借了钱以后账也还不了,这么欠下来就死路一条什么都做不了。我们现在经济事务中,这种情况司空见怪。比如,我给一个同学帮忙,93年的时候,到北京找到我说,朱主任我现在做买卖,注册了一个公司,能不能想办法给我借点钱,当时我是帮他借了钱了,找了几个朋友借了十万给他,二年后十万还了,他还要借,我说他第一次很不错的还回来了,所以我再找人给他借十万,这个十万到现在都没有还。
      怎么办?天天见面问他钱怎么样,我见他一次问他一次,他说现在没钱,现在跟本不问他了,他也不说,怎么办呢,因为他还不了,还能怎么办?个人是这样,企业也是这样,换成其它的组织也是这样,一旦它没有清偿能力,在市场里面就是破坏市场秩序的东西,或者因素。
      我们现在通过破产制度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要通过破产解决呢?因为通过其它制度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把他关在牢里,这个钱能拿回来么?拿不回来。写个欠条,他一辈子都欠在那边还是不能解决,所以破产制度最核心的制度在于一旦还不了,而且是善意的人,不是偷偷摸摸的,不是想骗的。
      比如郑所长我借你100万,借走了我知道明年我还不了了,这不对不是善意的,成心的是欺诈。破产制度的根本特点,你只要是善意的,经营破产了,通过我的制度可以免除你的债务,这是最核心的,其它任何制度免不了。比如清算制度,现算制度有很多,撤消清算,解散清算,一些金融机构也实行政府来清算,这都是清算。
      这种清算不是免债的。比如说最近两年,关几家证券公司,关一家证券公司,政府从兜里拿出几十亿钱来补进去,没有免任何人债务,没了就没了,它欠老百姓债务怎么办,于是政府就拿钱出来了。我要说的是破产制度同时避免政府来掏腰包。由企业经营造成的后果,由政府来掏腰包,政府也很冤啊。
      这边一个银行破产了,一个证券公司破产了,最后还不了债了,政府拿出几十个亿来填。我们实行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做法,一个银行破产了,政府来掏么这,哪个西方国家政府来掏钱?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政府也掏钱,不掏怎么办啊?完全市场的做法,政府就不用掏钱。
      怎么办呢?要么银行投保,银行在开业的时候,就要投保,出多少储户的资金,同时也要按一定比例投保。一旦该商业银行要倒了,把整个债务交给保险公司,由它来赔,赔多少都有一套办法。我们破产最核心的制度就在这。比如公司,清算分两种,第一种,当它的资产大于负债时,可以自己组成清算组,用你的资产清偿你的负债,剩下一点就拿回去给股东分一分,还有点分配。
      一旦说你的资产小于负债,最后100万的资产,负债是150万,怎么办呢?你说我拿100万清偿100万,剩下来的50万找法院,行不行?法院说不行。为什么?你凭什么把这个债务给我,或者免了这个债务?任何个人、政府与企业都无权免除债务,一旦要免除这个债务,必须通过破产制度,由法院来决定。
      用100万,在150万里公平分配,最后分完不够的,多下来的,还不了的,依法免除。这叫破产,破产的核心在于此。因为任何机构与个人都不能免债,只有通过法院认定,通过破产程序,走完了,还不了的,确定为善意破产人,才可以免除债务,如果你不是善意的,比如这边破完产那边高消费,见一个抓一个追究一个,财产追回来,接着分。
      净化市场需要实施破产制度。只有破产制度实施了,最后把还不了的钱还了,还不起钱的企业,最后退出市场,从而使市场得到净化。 第三个问题,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家都知道,我们在86年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在91年出台了民事诉讼法,我们做了十二年,为什么还要现在还要搞破产法?这实际是市场经济后的必然选择。
      为什么呢?86年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且是一种试行法。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只是一种程序,而且那种程序只是企业的一种清算,不包括重整,企业还不了债,有的时候就这一会儿还不了,大家肯定听说过香港百富勤,当时 在我们大陆做的非常好,但是在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它有一笔款,大概三千万美元,要还,结果它确定承诺一个星期内还,对方说可以宽限一个星期。
      因为它在承诺一个星期还的时候,找了几家银行,它们答应可以帮它还这个钱,自然而然的到期以后,这个钱一还就无所谓了。但是刚好这个周是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到了那个周了,所有银行钱都动不了,承诺的三千万给不了了,只能破产。结果很好的一个企业破产了,没有办法啊。
      所以破产是达到一个状态了,就要申请,向法院申请以后可以通过这个程序,还这个债。我们的情况基本不一样,虽然 86年就有了破产法,但是它主要倡导一个观念:国有企业可以破产了。当时大家觉得不可理喻,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破产,破谁的产啊,破国家的产啊?当时大家觉得是不可理解。
      但是从88年实施到现在,现在大家慢慢理解了,知道国有企业不仅可以破产,还可以在政治上给予一些特殊的做法。当然从民事诉讼法来说,88年的法律只是对国有企业。现在国企数量大幅下降,民营企业数量大幅上升,一上升每年这么多企业死亡怎么办?我们每年大概是100万家企业出生,100万家企业死亡。
      当然出生还是大于死亡的,但是死亡通过破产的,并没有那么多。所以表明这么多企业要死亡,没有免除债务怎么行呢?因此它要通过这个程序,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仅仅是一到这个状态就到法院,一到法院就清算,这就有点冤,在这种状态下去法院清算,关门多么可惜啊,一起诉法院一受理,就关门,资源不是浪费了么?我们可以产生一些制度,使这些企业起死回生,挽救过来。
      所以施行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现在的破产法就是要把它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企业。 第四个问题,用我的话说叫:破产改革是一个总体趋势,是一个国际大趋势,近几年,美国、德国、日本都对这个破产法进行了改革与调整,因为破产制度原本是债务清偿制度。
      一旦还不了债了,通过这个程序去还债,打官司,处理纠纷,还不了债免责,都是为了让企业走不通这条路了,退出市场。现在经济的发展大家都注重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美国的法律规定了重整制度,德国也跟着学,日本也跟着效仿。我们86年的法律,规定的那是叫“整顿”,一旦法院受理以后,如果执法部门说还可以整顿,整顿以后可以恢复生机,也可以,但是那是已经进入清算程度,宣告破产时。
      我们现在新的法律规定,一旦觉得自己可能达到这种界线,或者有这个顾虑了,就可以申请。比如说,徐主任我欠他一笔钱,而且一时半会还不了,三个月二个月还不了,这个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徐主任天天找我。我这边呢一想到他的债务还不完我就烦,因为没办法,一个债务,还还不了,不还也不行,怎么办?我可以申请重整,你不申请我,我自己申请。
      为什么?我一申请,法律规定在这期间至少六个月之内,我可以提出重整计划,在我提出这个重整计划期间,在法院确定的这个期间,债务人不能催债,这就是一个破产保护。当然后面还有一系列的制度还要讲。现在债务人也有办法来保护自己,所以这些制度都是非常重要,这些制度在国际上慢慢被各国法律所接受。
      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这些国家纷纷都在修改它们的破产法,在此趋势下,我们中国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在的改革,引入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新破产法。所以我在这说,破产法改革是国际大趋势。 第五个问题,用我的话说是:好事多磨破产法。为什么叫好事多磨呢?我们这个法是从94年开始起草的,从94年到现在整整12年时间。
      这个法律规定了很多好的制度,但是也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一个法律要出台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必须得到立法部门所有立法委员 的赞同。我刚才说的161条、157条后面还有四条没有通过,有的弃权,有的反对。但是这毕竟是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得不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这个法律要得到大家的拥挤,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
      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争论很多,也很大。比如一个基本问题:适用范围。我呆会也要讲适用范围,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要正常运行,要依靠个人、企业 、组织,因为一个社会的组成体包括个人、企业、组织。企业能破产,组织是否可以破产,我们本来写过,其它经济组织,包括哪些呢?比如说律师事务所是不是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组织?我们现在的民办学校,谁能说出它是什么单位?说不清楚,因为现在民办学校是民政局在登记,它是不是搞经营的,说搞经营就是企业,我不是企业。
      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不承认自己是经营组织,你要说它是企业,它恨不得跟你来玩命。我们在开会的时候连外国人都说了,律师事务所赚的钱比谁都多,还说自己不是企业。那说是说,但是现在法律不这么规定啊。法律规定它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我们在设计范围时,应该怎么设计啊?原来应该涉及所有的破产,包括组织、个人、企业。
      个人破产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呼吁个人破产制度赶快建立。为什么呢?我们现在的信用制度迟迟建立不起来,就与个人破产有很大关系,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一个朋友从我这借走十万块钱。到现在为止,老找我要,我还不了,我就找他,他也还不了,就这么搁着。
      那我这朋友到大不了不理了。现在民间,就动刀子,这个债务解决不了。所以个人破产制度非常重要,那制定进去要不要包括呢?包括进去破不了怎么办?比如我刚才举的例子,要他还钱,还钱他家里没有,要到他家里面去查,他家里的财产就那么多,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什么都没了。
      就说卖房子,敢把把住的人赶出去,把房子处理了?不行,所以反复考虑,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施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谁来定?有人说是法院定,有人说还是债权人会议定。这个过程中争论多种多样,争论最大的,就是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这块,清偿时候,第一程序清偿不了怎么办,能不能从抵押财产里面清偿?对于这个问题94年,本来这个问题统一了,94年没有通过,没同意,就接着讨论,又过了二年,这回采取了一个变通措施,就通过了。
      好事多磨,一个法律,一个制度,要推行,必须使这个法律制度出台,这个法律在出台过程当中,在立法当中,在推行当中,遇到了许多矛盾,这些矛盾一个一个迎刃而解,最后我们通过了,这是个好事,但是我们通过十二年时间磨合才通过。所以第五个问题叫好事多磨破产法。
       第六个问题,适用范围。法律直接规定,企业法人适用本法,直接适用。也就是说我这个法,直接适用的范围就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至少不能直接适用,只能间接适用。这些范围确定的是哪些企业?一共五大类。第一类,现在还有一批国有企业,国有工业企业现在还有四十万九千家,它们适用这个法。
      第二集体企业,百分之六十到八十都是集体企业。我们现在国有企业改改快改完了,过去是几十万家上百万家单位,已经改的差不多了。但是我们的集体企业基本还没有改,下一步怎么办?有人说集体企业不用改,谁说不用改?其面临问题很多,一部份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上市了,但是更多的企业还没有这么做。
      没这么做是有一个过程的,它现在如果不改的话,对是中国经济的影响还是比较大,但是我觉得对国有企业改完以后,下一步重点在集体企业了,在改的过程中,肯定也会有相当一批要关闭破产。第三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大的方面公司有两大类,加上小的有四大类别。大的方面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小的方面有四类:有限责任公司里面有二个小类,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但是这次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一人公司,把国有独资公司改了一下,往大的方面是两大类,所有包括是四大类。它们都是企业法人。第四类,三资企业,大家知道中外合资与外资企业肯定是法人,适用本法。
      但是还有一种叫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的可以设立成法人企业,也可以设立成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可以直接适用,非法人的就不能直接适用了。第五类,现在到底算不算企业还有争议,现在全国人大正在审议,叫农民专业组织合作法,可能要改成合作社法,合作社真是个好东西。
      我们五十年代的时候,搞合作化,它也有一个背景,当时打土豪,分田地。给农民发了土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后生产力的东西怎么办呢?要卖出去,要进行合作,合作的方向很对,但是最后方向做偏了,我们初级社、高级社,最后把人民社做成了政治合作社,结果土地、生产资料、全部装到人民公社里去了。
      社员去生产,一生产就回家,生产过程中大家磨洋工,大家发现人民公社不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改革开放,中央就废除了合作社。现在又面临这个同样问题。现在改革开放,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后实施承包制,把土地使用权包给农民,由农民一家一户来做个人承包,个人承包与五十年代有很大的相似性。
      使农民一下子拿到了几十年的经营权,唤起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积极性起来了,生产的东西怎么卖出去啊?怎么提高生产力?现在又是问题。比如山东和北京郊区,现在就开始走合作化的道路。比如说,有人养鱼,有人养鸡,有人种经济作物,但是他做了之后向哪卖?比如我这回去厦门,就遇到了很令人心痛的问题。
      走之前,夫人说家里缸里没菜了,让我去买菜,我从老家带了一坛子酸菜,酸菜吃完还有酸汤。去买胡萝卜装进去,两天就能吃了,我就去买,胡萝卜一块二一斤,很贵,下午上飞机看报纸,厦门日报,说厦门市人民政府急农民之所急,为农民卖胡萝卜,胡萝卜才6分钱一斤,农民手上有几十万斤胡萝卜没卖出去,大家想一想,农民苦不苦啊?朱镕基在当总理的时候,曾经说过我现在这里最大的问题是三大问题,第一大问题就是三农,第二大问题是金融,第三大问题是国企改革。
      当然最后这些工作他都做了,有的取得成果,有些成果比较少。农民问题要解决,如果不把生产组织问题解决的话,三农问题的解决非常难。今年年初从厦门回来我就写了一篇文章,我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大力发展合作社。合作社是什么呢?就是你养鱼,他养猪,这个种粮食,那个跑运输。
      有些人就喜欢玩汽车的就让他开车做运输,既然你有这个专长就让他做自己的专长,有人就爱做买卖,就让他做买卖,一个地方卖六分钱,一个地方卖一块钱,就组成一个合作社,再形成一个小调度室。派张三开拓市场,李四搞批发市场,王二搞运输,开到山东或者哪,现在就采收当地的新鲜菜,车一到装上去,连夜往北京开,北京有批发市场,给每个点送一些,早上批发过来就可以开始卖。
      这样到每个市民家里六七点钟就可以吃到新鲜的菜。我们国家现在就在做这个措施,但是有一个问题,这个机构到底是什么,算不算企业?我个人认为是企业。当然这个谁为谁的关系,我为你运输,为你批发,是互相合作,价格上面也优惠,但是这个组织对外卖菜,也是一个企业,所以现在人大起草法律的时候,就把它定位为企业法人,也受破产法调整。
      这是第六个问题。 第七个问题,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用一句话来说,破产不能只以清偿债务为依据,就是说,是不是破产,是不是提出申请,不能只以能不能清偿债务为依据。为什么呢?我们在86年的破产法里规定,企业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但是经营不善是什么意思?资不抵债是什么意思?在执行的时候也遇到了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些司法解释。
      我们在这次破产法的起草当中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管资产能不能抵债,有没有清偿能力,只要有一条,只要不能清偿我的债务,我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且国外很多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在一段时间里,这种思想还占比较重的比例,但是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现在是负债经营,负债经营,资产负债肯定不成比例,经营不善到底有没有客观标准?只要到期不清偿债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怎么办,由司法机关自己决定就行了,但是司法机关决定时需要有一个依据。
      法律没有规定,凭空规定是不行的,所以经过反复讨论以后,确定两条标准。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不止一条,像百富勤就是这样的,它的资产还有些美国债券,政府债券之类,它都有,但是它就一下子周转不过来了。我们如果用一条标准的话,很多国有企业就会面临被人提出申请的境地。
      最后我们确定两条标准。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比如规定五月份还债,不能还就可以提出申请。当然这也有一个问题,不是5月31日一到就可以提出申请,总要有个宽限的时间,四天五天,或者一个月。中国人做生意,还是提倡文明经商,不能这样就提出破产?第二个标准,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两个条件是并列的,少一个都不行,这就要看资产负债表,一看负债经营是怎么形成的,第二条后面又加了个“或者”可以选择“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
      比如今天三万五万没有还,明天八万九万没有还,债务越来越多,积累下来你还说自己有可能还,那是不可能还的,一笔两笔可以说,三笔四笔可以说么,八笔十笔还能拖下去么,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不能只以清偿债务的能力为条件,它是一个条件但是不是唯一条件。第二款法律还规定,如果债务人觉得企业有可能无清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就像我刚才向徐主任举的例子,可以利用法律的制度设计来保护自己,大概二个月之间不能还这个债就申请破产保护,进入重整阶段,法院觉得可以就制定重整计划,在这半年期间不能追债了。
      破产界线与原因是法院规定的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做法。 第八个问题,用一句话说,法院对所有的破产申请不是每一笔都必须受理。因为破产申请这里边涉及几个问题:第一谁能提出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三类人。第一类,债务人自己申请;第二类债权人;第三类,企业在解散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清算,或者进行了部份清算,没清算完毕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的,它的清算责任人可以提出申请。
      现在不是说是个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就这么三类人。要么是债务人本身,要么是债权人,就是说一定要别人欠了你的债,要是没有欠你的债,你说恶心恶心他,那不行。第三类人,已经清算了,或者已经解散了,找责任人比如法定代表人,高管,出资人之类,找到一个算一个,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现在经济问题中存在这样的现像,有些企业不做了,却老呆在那,欠一个债,十年八年的,一注销债务人就找不到了。前二年还有一个荒唐事,工商部门每年要做年检,企业为了逃避债务不做年检,工商部门说你不做年检就把你注销,一注销正好,债权人就找不到我了。这种情况下,对于整个市场环境影响很大,这回法律规定了,已经解散了,法律规定解散的,必须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责任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破产。
      以上讲的是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中,还存在一种情况,金融监管机构发现 金融机构有巨大风险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这个金融机构破产。比如,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现某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出现重大风险。
      比如这回很多证券公司基本上都资不抵债,证监会决定接管,新疆一个证券公司就交给一个证券公司托管了,大同证券在没有破产之前也交给一个公司托管了。证监会有权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重组,或者破产。其申请权在金融机构里同时赋予了监管部门。第二,所有申请里面,动机五花八门。
      有些人是为了逃债,有些人是为了恶心人,比如在签合同的时候故意找个人,这个人忘了还钱,就向法院提出针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其实这个人还不了,就找他部门的处长,或者销售部主任不就可以了么,他故意的与这个公司作对。所以,法院不是所有申请都受理的,而是要经过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二大原因。
      符合的没有问题,不符合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一查发现情况不一样,我还是可以裁定予以驳回。债权人只知道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不知道企业经营怎么样,前面规定的两条原因,只符合一条标准,最后法院规定,对于债权人提出申请,只要具备一条理由就可以了,只要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申请权了。
      提出申请以后,法院是不是受理,还要看看那家企业是不是资不抵债。第三,任何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都是要解决问题,怎么解决?通过哪些程序解决?通过法律规定有三个程序。所有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可以提出三个要求。第一个要求:重整。债务人自己提出重整也行,债权人提出也可以。
      通过重整,扩大生产能力来解决问题,那个时候有能力还债就可以还了。第二个要求:和解。现在两家债权与债务人发生矛盾很大,由法院出面调解,化解矛盾。第三,实在不行清算。有三种方法决定债务人命运,有三种具体的程序来处理纠纷。 第九个问题,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就在受理以后有一些制度规矩。
      没有规矩立马就乱套了,特别是一个大企业。之前的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审查看是不是具备基本条件,不具备条件就驳回,具备条件就可以宣告破产。从受理到审查这期间有二个月时间, 这二个月时间财产怎么管理?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履行?资产如果处置?这个过程中打官司怎么办?这些都没有规定。
      现在有了明确规定,从受理之时起,立马指定一个管理人,由其接管破产财产。什么事情都要法院去做是不可能的。既然管理人接管后,合同还在履行的向谁履行?管理人接管后,所有合同的履行都必须向管理人履行。如果还向原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这个资产万一丢失了,或者被转移了,就当没有还,没有履行这个债务。
      在些过程中,签定的是双务合同怎么办?双务合同要双方互相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怎么办?在这个地方,法律规定,是有利于债务人的。合同是否要履行首先由管理人决定。他决定履行的必须履行,他决定不履行的你就要接受解除。有些相对人说,权利都给管理人了,自己没有权利,怎么办?法律规定,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相对人可以主动联系,问管理人这个债务还要不要履行?他如果在30天内不答复,视为不履行。
      如果管理人要求履行,那么他是不是有钱支付,法律规定相对人也可以要求接管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相对人也可以解除。如果我也没问,你也不答,超过两个月的也可以视为合同解除。它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与相对人的利益。与此相对应的还有问题,第一个问题,一旦受理案子后,处于执行过程中的案子怎么办?或者法院处于保全打措施中的案子怎么办?法院规定保全措施立即解除,执行措施立即中止。
      第二个问题,处于诉讼与仲裁过程中的财产,有些已经起诉到法院了,比如破产案子在上海,在山东也有起诉,怎么办?只要是受理的破。

    q***

    2007-03-15 17:44:44

  • 2007-03-12 00:00:05
  • 欠就欠着了,债主们肯定找你说好话,好好安慰他们就是了。也可以货抵债,有货你还怕什么?

    独***

    2007-03-12 00:00:05

  • 2007-03-10 21:22:52
  • 再多借嘛!你没听说“帐多了不愁”嘛?

    乡***

    2007-03-10 21:22:52

  • 2007-03-10 16:49:42
  • 一般的单位就会在春节前进一大部分货,到了年后就会这样资金紧张。你可以进行一些促销活动,加快资金的回笼,那怕是少赚一点也不要积压物资在库,在时会是微利经营。
    另一方面要得客户搞好关系,不要因为此事而给你太大压力,同时也不要让客户认为你不讲信用。还要多方筹款,先急后缓地还一部分货款。使你的经营持续发展下去。

    1***

    2007-03-10 16:49:42

  • 2007-03-10 16:46:14
  • 办几张信用卡,先透支后再还
    同时把货物以较合理的价格抛掉,一个月的时间应该不会有问题吧

    石***

    2007-03-10 16:46:14

  • 2007-03-10 16:23:40
  • 把货低价售出,或借东家还西家

    君***

    2007-03-10 16: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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