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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结婚的老婆有一套商品房了,我还可以继续拥有我买的经济适宜房吗?

我现在结婚的老婆有一套商品房了,我还可以继续拥有我买的经济适宜房吗?

我是一个离婚的36岁男人,我一生之中从来没有过房产,2004年就已经申请通过了申请购买经济适宜房资格审批,2005年定了一套房,2006年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并且在房产局审批通过可以购买确定下来了,并且在银行申请了房贷,到现在我已经还房贷接近有一年多了,我房子的去去年3月份交房的,今年KFS要我提供手续办房产证,我去提供资料的时候问题出现了,原因是我去年10月刚刚办结婚证的老婆她在2003年银行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是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和我没有关系,(我们在办结婚证的时候有个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在结婚前的财产和债务归个人所以和承担)但是按照KFS告诉我的是,我不能再享受经济适宜房的购买资格了,要把房子退了,或者是只要我们离婚,另外离婚后还必须得规定几年后才能享受资格,另外还有我们结婚没有多久,双方发现性格不和,提出过离婚,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还没有处理完,暂时没有去办,同时也已经约定好了,我帮助她处理完这些事情后,如果发现还是性格不和就理智的决定办离婚手续.(新政策里面好象是以发放房产证日为标准) 
  以上情况属实,但是我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好象政策在这方面还是好模糊,另外如果政策真的要我退出我的房子,那么我离婚后又怎么办,我认为这个购买经济适宜房的新政策和婚姻法有冲突,因为新婚姻法提出结婚自由,但是我当时知道是这样的情况,那么我就不应该办结婚证了哦,另外新婚姻法里面提出夫妻双方财产要到8年以后才能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想我们这些没有多少钱的人难道为了结婚,(现在的婚姻谁有能够保证永远不变吗?)也许以后就得露舍街头吗?那么以后谁还是随便去结婚吗?
 唉!心好乱,连我自己都不知道在说什么了!各位抱歉了,我写这个主要是想问想了解现在湖南长沙市现在的经济适宜房资格政策的问题,谢谢知道的朋友告诉我,象我目前的情况我还能够拥有吗?谢谢了!

全部答案

  • 衡量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以户为单位的,即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具体的家庭中,无论产权是夫妻哪一方的,只要已经有房可居,就不再是无房户了。所以,你现在的条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另外,“夫妻双方财产要到8年以后才能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这一说法,不是新婚姻法里面提出的,而是在2001年修正的新婚姻法中取消的。个人的婚前财产永远都是个人的,不会变成共同的。
    没有房产的人不是一定会“露舍街头”的,现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都是无房户,却没有见到他们都“露舍街头”啊,你的这个提法过于极端,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
    有一点你说的是对的,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确实还有些不够完善(即你说的“政策在这方面还是好模糊”),还在摸索与修正之中,如果有具体问题,建议你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

    衡量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以户为单位的,即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具体的家庭中,无论产权是夫妻哪一方的,只要已经有房可居,就不再是无房户了。所以,你现在的条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了。
    另外,“夫妻双方财产要到8年以后才能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这一说法,不是新婚姻法里面提出的,而是在2001年修正的新婚姻法中取消的。个人的婚前财产永远都是个人的,不会变成共同的。
    没有房产的人不是一定会“露舍街头”的,现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都是无房户,却没有见到他们都“露舍街头”啊,你的这个提法过于极端,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
    有一点你说的是对的,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确实还有些不够完善(即你说的“政策在这方面还是好模糊”),还在摸索与修正之中,如果有具体问题,建议你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收起

    爱***

    2017-12-23 21:50:11

看房选房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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