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首页 >
商业/理财
财政

如何对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的进行账务处理?

y*** | 2017-05-15 17:18:26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2017-05-15 17:17:28
  • 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

    查看全部>>

    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潘*** | 2017-05-15 17:17:28 429 251 评论
    0/300
  • 2017-05-15 17:16:28
  • 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

    查看全部>>

    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陈*** | 2017-05-15 17:16:28 431 251 评论
    0/300
  • 财政相关知识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热点检索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