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诊断为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其他原因的发热、缺乏细菌及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3) 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和病情轻重给药。轻症者可口服给药,重症感染或全身性感染病人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
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4)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以免助长耐药菌的产生并易引起过敏反应。
(5) 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