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一般要求
男方:姓名_______,_族,__年__月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住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族,__年__月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住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于__年__月__日生育长子(女)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于__年__月__日生育次子(女)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双方婚后矛盾频发,因性格差异,无法和睦相处。现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之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明确抚养权之归属;
2.明确非抚养方给付抚养费之数额、时间点、期限;
三、关于共同财产之处理:
1.明确共同财产明细;
2.明确财产分割方式。
四、关于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之处理:
1.明确共同债权明细、共同债务明细;
2.明确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双方确认无除第四条所列之外的其他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今后如发现婚姻持续期间的债权或债务,由经手(立据)方独自受益或清偿;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
我俩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