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合同(集合5篇)
仲裁合同(1)
申请人:___,男,汉族,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 职务,总经理 电话:_______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___1年_月_日到___1年1_月_日双倍工资计____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_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和___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_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至___3年3月加班工资元(112小时元/小时倍)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2年12月1日至___3年3月5日工资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___元(每月1__)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3年年终奖2_5_元。 合计金额: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1年__月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____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__元。直至1_月_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___1-__-__日到___1-1_-__日工资计____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_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_%共计165_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___2年12月1日至___3年3月5日工资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_5_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___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___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_%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至___3年3月加班工资元(112小时元/小时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仲裁合同(2)
申请人:___,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村2组13号,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车身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
负责人:___
电话:822_____
被申请人:十堰市__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电话: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5100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__年年——20__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__年年2月被十堰____劳务公司派遣到______车身厂工作,20__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仲裁合同(3)
申请人:___,男,汉族,电话: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 职务,总经理 电话:_______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___1年_月_日到___1年1_月_日双倍工资计____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_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和___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_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至___3年3月加班工资元(112小时元/小时倍)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2年12月1日至___3年3月5日工资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___元(每月1__)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3年年终奖2_5_元。 合计金额: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1年__月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____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__元。直至1_月_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___1-__-__日到___1-1_-__日工资计____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_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_%共计165_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___2年12月1日至___3年3月5日工资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_5_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___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___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_%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___1年_月至___3年3月加班工资元(112小时元/小时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仲裁合同(4)
今天我们讲商务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延期交货和惩罚条款和仲裁条款:
15.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 不可抗力时间 + (当事方)采取的行动
在运输中,或许会遇到一些非人为因素的影响或者破坏,这个时候我们需要事先协商好如何解决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例1: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如要是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下义务,另一方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相等。
An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control shall be regarded as Force Majeure but not restricted to fire, wind, flood, earthquake, explosion, rebellion, epidemic, quarantine and segregation. In case either party that encounters Force Majeure fail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should extend the performance time by period equal to the time that Fore Majeure will last.
例2:如果不可抗力持续6个月以上,合同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调整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根据合同中第12条款通过仲裁决定。
If the Force Majeure last over 6 months,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settle the case of continuing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Should the two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according to Clause 12 of the contract thereof.
16.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延期交货和惩罚条款
合同中,如果有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合同规定交货,应该受到惩罚。
例1: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而未准时完工,乙方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即一千二百六十美元整。
If party B fails to finish the work on schedule due to its own reason, he shall pay to the other party the penalty at 1‰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work per day, that is USD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ixty dollars.
例2:如果合资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按期付款,违约方应在逾期后一个月付给另一方10%的利息。如果违约方逾期3个月仍未如资,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第53条规定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索赔损失。
Should either joint-venturer fails to pay the contribution on schedule according to Clause 5, the default party should pay the other 10% of the interest one month after the dead line. The other party shall hold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or to claim the damage against / to him according to Clause 53 thereof, if the default party has not done so three months after the deadlin
仲裁合同(5)
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是否有效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