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集锦17篇)
合同的效力(1)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住房的第一个基本情况
该物业位于
该物业为:
第二住房所有权状况
该房产的所有权状态为:
(1)如甲方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
(2)如甲方享有转租房屋的权利,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人允许甲方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凭证是:xx。
第三条房屋的使用
该房产的用途是:xx。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同意按照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条提交身份供审查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x。
(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住房改善
(一)甲方应在x内对物业进行如下改进
(2)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或添加新的东西。装修、装饰或添加新东西的范围是: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xx(期限超过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xx)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如果乙方打算继续租赁,xx它应提交一份(□书面/□口头)xx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xxx如果甲方提出xx不反对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不确定。xx双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书面/□口头)天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1)租金标准为xx该房屋租金自xx(□年/□月)起不变,双方可协商从xx(□年/□月)起调整租金。xx相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2)租金支付时间:
(3)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若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乙方应在银行开户并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在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发送给银行。)
(4)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除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和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九条在其他费用租赁期间,与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xx)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付款凭证..
(2)本合同未列明的房屋租赁税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次房屋交付和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在x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交钥匙和xx后,视为已经交付。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各自结算费用。乙方购买的新产品可自行回收,乙方装修翻新的部分具体处理方式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回收/□属于甲方但甲方折价补偿)。返还后,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留下的物品,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护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确保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合适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xx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房屋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租金相应降低或延长租赁期限。
(2)甲方不承担乙方装修、改良及增加物件的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不合理使用造成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绝修理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修理或购买新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1)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给他人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转租房屋时,应按规定与转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如转租人造成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的变更
(1)如甲方在租赁期内转让该房屋,应提前xx天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于第三方购买。
(2)如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本合同在乙方与新业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房屋依法纳入房屋拆迁范围。
2.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损失或其他损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xx的要求交付财产。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3.乙方未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的安全或健康。
5.其他:x。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支付租金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日。
2.未付费用共计x元。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擅自拆除、改变或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7.其他:x。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xx天通知乙方,将收取的租金余额返还给乙方,并按月租金的xx%支付违约金。
(4)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加新的东西,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6)租赁期内,乙方如需提前退租,应通知甲方每月租金的xx%作为违约金。
(7)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或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但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且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返还房屋的,应按xx标准支付违约金。
(8)其他:xx。
第十六条未经授权的合同代理
若甲方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代表其办理相关事宜,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或租赁代理合同中确定本合同的'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对甲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份,甲方执xx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盖章):xx
乙方xx
地址:xx
地址:x
许可证号。:xx
许可证号:x
法定代表人(签名):
出租人代理人(签名):
电话:xx
地址:xx
地址:x
日期xx
合同的效力(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乙方自愿在甲方兼职,甲方聘请乙方为兼职人员;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被甲方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
第二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年(月)。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约。
2、本合同没有试用期。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甲方应按时支付劳务报酬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协议履行兼职人员职责;
2、按时获取劳务报酬;
3、在成为甲方兼职人员的同时,应自愿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银行帐号;
4、接受甲方的工作,按要求进度完成甲方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拖延相关工作进度;
5、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声誉的活动;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在甲方兼职期间获得的甲方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1、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薪、调职、降薪等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劳务报酬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劳务报酬,甲方按月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日,如遇节假日,发放顺延。
2、乙方在兼职时间内因甲方要求或工作需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金额须按照甲方审批认可的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与甲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在合作期间,必须严格的遵守本协议的条款,除了本协议中已表达的之外,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
2、由于一方原因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由于乙方个人原因所导致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甲方分配的任务,将对乙方按延误时间扣发相关工资,同时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保密义务
合同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合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可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经甲方书面限制通知后在限期内未完成时;
(3)乙方泄露甲方保密信息、资料等;
(4)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5)因乙方的`工作失误而造成甲方损失,经核实后,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劳务费,严重者终止兼职协议。如乙方违反公司纪律,或未能通过工作考核评定,甲方可提前解除兼职协议;
(6)乙方如不能胜任兼职工作,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兼职协议,但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同样,乙方因故不再兼职,也需提前15天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兼职协议。
第十条、争议纠纷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代表/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合同的效力(3)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甲方以位于____________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____________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______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海口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海口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乙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的效力(4)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借条格式范本。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的效力(5)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的效力(6)
编号:
甲方: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所购买的车辆:
车型(品牌规格):
发动机号:
车身架号: 通过银行支行发放银行按揭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履行担保,甲方为乙方向贷款银行提
供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贷款期限月。(其贷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准,如遇上浮下调遵其执
行),具体贷款事项、担保范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编号:)为准。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
相关材料。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4、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不定期了解乙方的资产状况,如发现乙方有隐匿、转移或减少财产、串通他人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提供反担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5、因乙方逾期未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甲方享有接受贷款银行委托代为追偿、配合银行追偿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相关材料。
2、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为逃避还款义务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对所购买车辆的使用情况的调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标的,否则应承担甲方合法权益由此造成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在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1)贷款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贷款所购车辆发生损毁、灭失等风险;
(3)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4)发生财产减少或损失导致不能清偿到期还款义务;
(5)产生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6)乙方发生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变更事项;
(7)、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对本项贷款、担保产生影响的情形;
(8)、发生足以影响本项担保的其他情形。
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依收款凭证按规定予以退还已付担保费)。
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由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缴纳,待乙方还清全部贷款后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返还,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按规定予以退还已缴保证金)。
7、乙方应当按规定为所购车辆投保,投保险种包含:(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4)盗抢险;(5)自燃险(6)其他附加险。
8、乙方所投保车辆指定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期间发生乙方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的行为,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相关保险工作直至担保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因车辆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乙方按规定给予赔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并不得妨碍贷款义务的履行。
11、乙方如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借款到期之日起算,除已付担保费外由甲方另外加收担保费(标准为已付担保费的2倍)。
12、乙方逾期或不履行还款或清偿义务造成甲方因催收或代偿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从已缴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额不足本条第6款所列比例,由乙方即时补足差额。
13、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如产生甲方代偿责任,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清偿相应还款义务的3天内清偿甲方代偿款。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已代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
14、乙方向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后不得单方解除购车协议,否则因此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损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在贷款期间,乙方自行妥善使用、管理、保养贷款车辆,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发生有关车辆责任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责任情况的发生除对履行贷款义务、担保事项产生影响外,否则甲方不予干涉。
第三条:乙方如违反第二条项下任一义务,还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除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按贷款金额的30%计算),还应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基于本合同可得的商业利益,并承担甲方为追索上述费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乙方违约行为和甲方损失及费用自发生日起至向甲方实际赔付日止,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
第四条:双方特别约定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寄出相关书面通知及法律文书均视为实际送达。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时间: 时间:
合同的效力(7)
一、案情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
二、分歧
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评析
审理本案的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是否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第三、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某与李某相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2、王某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
合同的效力(8)
「案情」
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原告,其主要内容是: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原告当即交付给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原告要交纳房价给被告时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辩解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人民币283000元,被告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名的,但原告未签名,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我只同意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和偿付给原告违约金56600元。
「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房屋是附属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和一经移动即受破坏或丧失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
不动产转移属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动产物权转移是指基于种法律事实而使原告主体丧失不动产物权,新主体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状态。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有: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以及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方式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即城市私有房屋、公有房屋、商品房的买卖,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据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基于法律的规定,则登记是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合同的有效要件。这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突出的表现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凡依法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笔者对此持不定的态度,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对不动产物权得失变更采用的是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理论,即不动产物权转移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便无效。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动产转移合同则是债权行为,登记只能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影响,不能对不动产转移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当事人依据转移合同,实施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才能最终取得不动产物权,该物权行为转移履行行为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债权行为是相分离各自独立。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在合约签名,但是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没有对该合约予以否认,且合约中双方就合同的标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笔者认为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的,被告以未登记为由来说明该房屋关系无效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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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9)
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法律效力若干问题
第一,在合同签订后交付租赁物前或者租赁物已经交付、部分履行的,承租人因出租人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而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相反,如出租人欲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收回租赁物,不应支持,应判决其继续履行,完成相关验收手续等强制法规的义务是继续履行的构成部分。
第二,在部分履行场合,如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为理由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承租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法院应作如下处理:首先,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房屋应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租赁合同解释为出租人负有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的义务(合同解释的'合法性假设);其次,如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者约定先交房后付租金,法院则应支持承租人的抗辩;再次,如果当事人约定先交部分租金后交房,在承租人交付部分租金之后未付剩余部分租金从而产生纠纷的,应认定承租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剩余部分租金而言,履行顺序应为先交房后付剩余租金),从而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义务;最后,如果承租人未给付足额租金,出租人也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则应判定双方违约,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
第三,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起诉,承租人以房屋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为理由抗辩的,应当判定承租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但是,考虑到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可以同时认定出租人也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间接促使上述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
合同的效力(10)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那么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呢?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存在“起诉离婚多长时间”、“去哪里起诉离婚”等问题,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合同的效力(11)
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的区分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合同的效力(12)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与分类
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必须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产生、或者间接产生,而不是与合同无关、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它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四、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没有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确立了五种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
合同的效力(13)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
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合同的效力(14)
有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不太了解的,有的人也为赠与是单方面的,只要赠与人答应要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那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赠与合同又有怎样的效力呢?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合同的效力(15)
浅谈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篇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
(六)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篇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致。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然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
二、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
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除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别对待,并赋予企业间借款与自然人间借贷相同的法律效力。 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按照双方约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体现,如果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则,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根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篇三: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
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
4.以委托理财形式的借款。委托理财,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另外,委托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企业间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商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卖方不交付货物,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双方进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
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由此可见,企业间相互借款,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实践中,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借款。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上述几种借款,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另外,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典当行。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可见,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殊借款是被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三、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
1.关于本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2.关于利息。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款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款合同一般仅是保护本金部分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保护。
合同的效力(16)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模板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一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二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_____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_____ 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 。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三
贷款方:
借款方:
贷款方和借款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支付工程材料款和工人工资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方在收到款项时,应向贷款方出具借条,此借条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2%;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1%,即借款月利率将按3%计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从20XX年1 月 13日起至20XX年 7 月 12 日止。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和期限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逾期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利息。
本次6个月的借款利息由借款方先付。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的成业家园8幢406室(销售合同正本和副本) 房产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琅琊区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签字、盖章): 借款方(签字、盖章):
合同的效力(17)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法律效力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
【简析】[赠与合同法律效力]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