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人(实用8篇)
离婚协议人(1)
男方:,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家住县镇,联系电话。
女方:,女,出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家住县乡村社,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年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有婚生子代一、代二,现年分别为xx岁和xx岁。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元。现因夫妻双方长期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婚生子代一由女方覃xx监护抚养,抚养费由覃xx承担。婚生子代二由男方代先xx监护抚养,抚养费由代先xx承担。
第三,离婚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在过年过节期间,男女双方有权互相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
第四,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有共同债务元由支付。
第五,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其它债权债务。
第六,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
第七,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离婚协议人(2)
协议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号。
协议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x路xxx号。
协议人xxx双方于xx年x月x日在xx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xxx。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x与王x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xx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xx号前付清;直至付到xx周岁止,xx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xx路xx小区xx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xx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x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x现金xx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x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x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x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xx年xx月xx日
离婚协议人(3)
男方:,男,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认识,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因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男方/女方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xx所借债务由_____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完毕。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元给对方(按_____支付违约金)。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人(4)
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__,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2、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__________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_______生活、教育费_______元,直至_______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3、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4、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_______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5、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6、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7、儿子_________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元,在每月xx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8、陈x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_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离婚协议人(5)
某男,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人,现住。身份证号:。
某女,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人,现住。身份证号:。
某男和某女经人介绍后恋爱,于1988年月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自行决定,今后随某女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 ___年___月___日由某男之姐赠予的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协议人(6)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郭树芝与张从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郭树芝的协议离婚案例,为你讲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的相关内容。 导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郭树芝与张从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本文法律快车网通过郭树芝的协议离婚案例,为你讲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案的相关内容。
「案情」
原告:郭树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工。
法定代理人:郭树文,男,汉族,44岁,系伊宁市有色地质勘查局703大队干部(郭树芝之兄)。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长。
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树芝与张从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
「审判」
呼图壁县民政局不服,以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不属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且该鉴定内容对郭树芝在实施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作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等为由,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呼图壁县民政局的申请,委托新疆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树芝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为:郭树芝属情感性精神病双相Ⅰ型,1990年前后离婚时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评析」
一、该案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该案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认为:协议离婚属双方自愿行为,婚姻登记部门只是履行登记发证手续,并非民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人身和法人或其它组织实体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的特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案的被告主体应该是县民政部门。
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履行婚姻登记,是受呼图壁县民政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其进行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应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县民政部部门承担。该案在受理时,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呼图壁县民政局作为被告是正确的。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根据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区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即对解除婚姻关系表示一致意愿,没有争执分歧,情节简单的可依照行政程序由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彼此主张分歧、情况比较复杂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审查离婚申请,准予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这是确定离婚登记最根本的条件。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本案中,郭树芝与张从军协议离婚,从形式上看,双方对离婚的意愿表示一致,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作了处理,但实质上看,郭树芝由于患精神病,离婚前后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离婚登记的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因此,本案婚姻登记机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离婚协议行为,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登记并批准离婚,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中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呼图壁县民政局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是正确的。
四、对精神病的认定要依据法定机关的鉴定。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要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审理中,呼图壁县民政局对人民法院委托该县精神病医院对郭树芝精神病进行鉴定提出了异议。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对郭病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还不能证明郭树芝是否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而二审法院委托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树芝的病情进行鉴定后作出的“郭树芝属情感性精神病,离婚前后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则是可以据以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依据。人民法院依该鉴定结论认定县民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
离婚协议人(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案情」 原告:郭树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工。 法定代理人:郭树文,男,汉族,4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案情」
原告:郭树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工。
法定代理人:郭树文,男,汉族,44岁,系伊宁市有色地质勘查局703大队干部(郭树芝之兄)。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长。
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树芝与张从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
「审判」
呼图壁县民政局不服,以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不属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且该鉴定内容对郭树芝在实施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作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等为由,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呼图壁县民政局的申请,委托新疆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树芝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为:郭树芝属情感性精神病双相ⅰ型,1990年前后离婚时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评析」
一、该案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该案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认为:协议离婚属双方自愿行为,婚姻登记部门只是履行登记发证手续,并非民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人身和法人或其它组织实体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的特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案的被告主体应该是县民政部门。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根据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区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即对解除婚姻关系表示一致意愿,没有争执分歧,情节简单的`可依照行政程序由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彼此主张分歧、情况比较复杂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审查离婚申请,准予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这是确定离婚登记最根本的条件。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协议人(8)
农村人离婚协议书
在现在社会,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人离婚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男方:_________________,男,出生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汉族,农民,家住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联系电话。
女方:_________________,女,出生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汉族,农民,家住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社。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年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有婚生子代一、代二,现年分别为______岁和______岁。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_____________元。现因夫妻双方长期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婚生子代一由女方覃______监护抚养,抚养费由覃______承担。婚生子代二由男方代先______监护抚养,抚养费由代先______承担。
第三,离婚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在过年过节期间,男女双方有权互相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
第四,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有共同债务_____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_支付。
第五,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其它债权债务。
第六,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
第七,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