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管理办法(实用3篇)
材料管理办法(1)
人民网网友留言: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应该是教辅,乱订教辅在许多中小学已经成风,已经成为教育腐败的一大源头,希望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来一次微服私访。
教育部回应: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之一。2011年4月,教育部等七部委出台《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2011年8月,新闻出版署下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印刷复制管理、发行管理、材料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市场管理等六个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局立即组织对本地区2010年以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将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同时,我部与新闻出版总署正在加紧修订《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工作。
补充解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第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2011年09月01日)
材料管理办法(2)
为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进场材料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提高企业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提高,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1.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2. 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五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1. 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2. 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 出现投诉且反映的问题属实,确认是责任人员责任的,每出现一次扣罚当月工资;如属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作下岗处理并赔偿损失;4. 项目办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全年无差错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00元。
材料管理办法(3)
为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进场材料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提高企业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提高,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1.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2. 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五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1. 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2. 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 出现投诉且反映的问题属实,确认是责任人员责任的,每出现一次扣罚当月工资;如属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作下岗处理并赔偿损失;4. 项目办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全年无差错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