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
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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