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要看其通知书中是否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措施。
比如讲,你必须在什么时间内拆除,如若不拆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也就是讲要侵犯你的实体权利了。
这样才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复议、诉讼。如若当中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事实陈述,没有处罚行为。那
就不具有执行力,也就不存在诉讼、复议的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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