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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问题

关于天津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问题

此次天津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调整涉及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条件、收入标准、户籍区域、家庭人口等四个方面。
其中,家庭住房条件,将由以前没有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调整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标准,将由2.5万元调整为3万元,核算2人以下家庭收入时,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2人户为9万元,单人户为4.5万元。申请人的户籍条件,将由天津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扩大到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此外,天津还将允许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单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请问,上述条件中(将由以前没有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调整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家庭。),其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这个怎么算,我个人在天津市区工作(未婚),家在汉沽区,属于滨海新区,父母住70平方米的住房,那么我可以算是符合条件吗?

全部答案

  • 如果滨海新区父母住的70平方米的住房,产权在你父母的名下,你又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自然就与你没有关系。

    如果滨海新区父母住的70平方米的住房,产权在你父母的名下,你又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自然就与你没有关系。收起

    朱***

    2018-01-05 02:54:56

看房选房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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