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原文】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认定条件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企业持有长期债券投资可能会因发行人(即债务人)资不抵债、现金短缺、破产、清算等原因而无法收回本金和收到利息。这类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而产生的损失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简便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条采取了与税法完全一致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认定条件和处理方法,即直接转销法。
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小企业应当予以注意。
一、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确认时点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确认时点是实际发生时,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
二、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实际上也是坏账损失的一种,因此其认定条件与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完全相同,具体如下: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出现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积极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努力收回相关款项。如果确实无法再收回,应将该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确认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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