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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助学机构解散时资产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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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助学机构解散时资产如何处?

民办助学机构解散时资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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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16 11:56:43
  •   参考: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3、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5、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7、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民办学校的设立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6、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筹设民办学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下同)。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审批收费:免费。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可用作办学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5、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省教育厅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收费:免费。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可用作办学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4、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省教育厅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收费:免费。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白***

    2014-06-16 11: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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