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费用摊销的问题
请问各位高手,我在网上看到开办费用金额小的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金额大的要在不少入5年平均摊销,但还有的说可以一次计入当月损益,以后5内再做所得税纳税调整,请问应该按照哪种方法做对,大家都是怎样做的?谢谢!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无论金额大小,都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计入损益,即“管理费用”。但按税法的要求,却必须按五年分期摊销,所以就存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如果你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有三年,上述处理仍然不变。因为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持续经营假设”,我们会设想你这里的房屋到期要么你会续签,要么你会另找地点以继续经营下去。而三年后你真的不做了,要处理的,可不仅仅是开办费噢!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属于其他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原则上应在收益期间内平均摊销。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可以预计收益期间的,应在收益期间内平均摊销。 根据上述制度规定:你企业签订的三年租赁合同,收益期间为三年,理应按照三年来摊销。
答: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