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关于采光权和规范建筑物高度的规定?
求关于采光权和规范建筑物高度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是目前最适用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至于建筑设计规范中对采光的规定,各类型建筑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不指明建筑类型无法回答。
答: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