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予什么处罚?
对公众聚集场所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应给予什么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答: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工程的范围,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