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台湾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1)土地所有权。台湾“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对土地所有权的特定范围的限制,有如“土地法”第十五条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不因所有权之取得而成为私有”。
考试大论坛 (2)地上权。台湾“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例如,使用他人土地而自建房屋。自造竹园、果园或森林等的权利都是地上权。地上权的续存期可长可短,并可不定期限。
地上权人是否需支付地租,由当事人自行协定。地上权也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3)永佃权。台湾“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条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永佃权与定期或不定期的农地租赁权限不相同。永佃权人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并可以永佃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来源:www。examda。com (4)地役权。台湾“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如因自己的土地无路可通,必须借助邻地取得的通行权即是地役权之一。
答:土地权利体系设置在土地制度的构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块土地,其物质实体虽然只有一个,但其上的权利可以有多种,如一块土地可以是国家所有,即该块土地上附设国家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