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分类有哪些呢?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分类有哪些呢?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 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 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已列出的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列出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
它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
共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第一类污染物都是危害严重的物质,在环境中容易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类污染物
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
如: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答: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