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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补贴资金提取转移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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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补贴资金提取转移如何申请?

湛江市住房补贴资金提取转移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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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4 18:46:24
  •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已批准享有住房货币补贴资格。
    2、住房货币补贴个人账户有资金存储余额。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本人(含配偶)租住住房租金的;
    (4)调离本市和出镜定居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男满50周岁、女满45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离休、退休的;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申请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发出的时间,申请人及其配偶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为申请人办理住房货币补贴转移手续: (1)申请人市内调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改制、解散或辞退、辞职的职工重新与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新单位建立有住房补贴账户的。
       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湛江市提取使用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住房补贴专用折复印件一式一份。 4、亲属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代办人个人身份证以及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存折。
       5、除以上申请材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及交付购房款票据或房地产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建房批准证明、购买材料票据等相关证明。 (4)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质量鉴定通知书》和购买材料的票据等有关证明。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须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供楼存折,若提前支取还贷,还须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贷审批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可以申请办理《湛江市个人提取住房补贴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再次提取住房补贴时(年还贷额度不变),凭《湛江市个人提取住房补贴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及本人身份证、住房补贴存折即可办理。 (6)交付自住住房租金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鉴定的租赁合同、上期租金完税发票及承租人收入证明。
       (7)调离本市的,须提供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 (8)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出境定居护照等有关证明材料。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3年未能再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11)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补贴资金由其继承人、受赠人提取,①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②公证部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12)市内调动的须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的《湛江市住房补贴增减变动表》。
       (13)单位合并、分立的须提供相关政策批文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的《湛江市住房补贴增减变动表》。 (14)单位撤销、破产、改制、解散或辞退、辞职的职工重新与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上级的相关政策批文、与就业单位建立的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关系凭证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的《湛江市住房补贴增减变动表》。
       申请人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凭退休证、住房补贴存折、身份证,直接到住房补贴承办银行(建行湛江市分行和市区各支行)柜台提取;无退休证的,申请人凭身份证、住房货币补贴存折,男女满60周岁即可提取,无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附件:湛江市提取转移使用住房补贴申请表 办理流程 申请人属在职职工的: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审批??出具《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审批通知》??到住房补贴承办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手续; 申请人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凭退休证、身份证,住房货币补贴存折??到住房补贴承办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手续。
       办理地点与电话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地址: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759??3223622 投诉电话:0759??3588063(人事科) 办理费用与时限 法定期限:无法定期限,申请材料齐备,即办。
       承诺时间:从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科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当事人。 是否可代办:是 办理费用:免费。

    再***

    2017-09-14 18: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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