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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心请教一个发放劳务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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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心请教一个发放劳务费的问题

    我打工在两个单位,一家是一个建筑施工公司,另一家是一个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这两个单位都面临同一个问题:经常都要大量聘用一些技术人员和工人,干几个月或一年多,工程(或设计项目)一结束就走人。这些聘用人员我们每月是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给的报酬。我想请问一下:发的劳务费会涉及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吗?如果以“工资”的名义发放呢?是不是又涉及社保费的问题?

     归纳一下,就是说,劳务报酬是必须要付,那么以哪种形式发放能少交税或不交税呢?并且不牵涉到社保问题。
     先谢谢了。 

好评回答

    2008-01-31 12:46:06
  •   目前企业中用工方式基本分为两种:
    一种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一般称为正式员工s,需交纳社会保险和代扣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就是劳务用工方式,以发放劳务费的形式支付员工的工资,这种形式的实质是:你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为你们单位提供劳务人员(实际上是你单位自己的员工),你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费发票,作为劳务费列支,由劳务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或由你单位代发),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方式只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涉及社保的问题。 综上所述,劳务用工方式比较经济。 但要注意,目前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开始关注这一业务,开始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你要密切注意所在地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规现象。 另外,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费部分)的工资,不能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因为该部分工资没有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保部门稽查时,会让你补缴社保并给予罚款处理。
      

其他答案

    2008-01-31 00:17:48
  • 发放的劳务费是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不牵扯到社保,企业未与该临时人员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作为计税工资人员,而应在每月支付其报酬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入账。不要因贪图方便而几个月一起开,这样可能会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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