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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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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汇算清缴?

主要是如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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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0-18 16:25:10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得税汇算以纳税人为主体。 二、纳税调整项目(以2007年为例)  1。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工资及三费支出。根据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办法扣除,包括限额计税工资、两率增长效益计税工资和提成计税工资。
      审查企业计入相应科目的实发工资,如超过规定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业务招待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和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应按规定的比例扣除。目前比例为,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下部分按5‰扣除,1500万以上的部分按3‰扣除。
      外资企业有两种扣除标准,一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一样;另一种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下部分按10‰扣除,500万以上的部分按5‰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3)广告费支出。
      依扣除办法和2001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4)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如果是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超标列支的利息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5)坏账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只能按规定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收回以前年度作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6)公益性捐赠超支部分。公益性捐赠,除向红十字会捐赠可全额扣除外,其他公益性捐赠应有收入总额的3%以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外资企业公效性捐赠可全额扣除。 (7)资产盘亏、毁损支出。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支出,只有经各税务主管部分审核后才可以在税前列支,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8)非正常损失。发生霉变、偷盗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9)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总收入的2%以内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审核或超过标准备均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0)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支出。企业一般将这些科目在营业外支出核算,应全额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1)灾害事故赔偿。
      发生台风、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时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赔偿,如果相应的灾害损失已在税前扣除,则获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非公益性捐赠。按税法,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均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3)资本性支出。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出、在建工程支出、无形资产受让支出、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等资本性支出及资本性利息,如果企业将上述支出当作当期收益性支出列支,则应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4)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摊销年限计算当期允许列支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多提折旧和多摊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5)列支的属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企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列支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6)无赔款优待。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交纳的保险金允许在税前列支,收到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17)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据收益者外,均应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金。企业收到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各种赞助支出。按扣除办法,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0)回扣。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量,经常会给购货方一些回扣。按税法,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1)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上述准备均不得有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2)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按税法,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3)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发放的工资。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超标的工资费用,如果当期未发放,对超过实际发放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据实扣除。 (24)已提未缴的养老金、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上述已提未缴的费用应在申报期同缴纳,逾期未缴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5)股票股利。企业收到股票股利一般计入长、短期投资科目,未作收放处理,股票股利应作红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26)包装物押金。一般企业当年收到的包装物押金不纳税,收到的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则应纳入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27)其他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税法,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国债利息收入。
      按税法,国债利息收入可以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应将其从收入中调减。 (2)技术转让收益。按税法,企业技术转让收益及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3)治理三废收益。按税法,企业治理三废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税所得。
       (4)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按税法,盈利企业如果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 (5)上年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非常损失本年获税务机关批准的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发生非常损失的当年不一定能来得及申报(如年末盘点)或获得税务机关批准,而会在下一年度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这样在损失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在下年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6)亏损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未来五年内进行弥补,不过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亏损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准的亏损,二是弥补期限只能是未来五年,不管这五年是盈是亏。 (7)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如果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与企业本身一致,则分回的利润不用补税,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如果联营企业适用的税率低于企业本身,则应按适用税率差额进行补税。
       (8)境外收益。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如果境外所纳税款小于扣除限额,则应对扣除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补税。 (9)国产设备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范围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及以后的四年内比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直接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10)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冲回。冲回的减值准备为实现的收益,不作为当期收入,可调减应纳税所得。 (11)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用途的补贴收入按规定可以不作为当期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 三、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纳税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有关法规规定不同,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计算不一;二是由于纳税人计算差错或违规,它又分为是平时(年内)错账、或是上年度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
      错账时间不同,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1。平时使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因为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使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金额相等,因此,对调整的差异本身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2。年度内错账的会计处理。 由于年度内错账金额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款,因此,发现后只需调整本年度相关账户即可。 3。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对企业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本年利润,由此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本账户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账户,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

    z***

    2008-10-18 16:25:10

其他答案

    2020-03-06 14:26:10
  •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得税汇算以纳税人为主体。 二、纳税调整项目(以2007年为例)  1。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工资及三费支出。根据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办法扣除,包括限额计税工资、两率增长效益计税工资和提成计税工资。
      审查企业计入相应科目的实发工资,如超过规定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业务招待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和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应按规定的比例扣除。目前比例为,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下部分按5‰扣除,1500万以上的部分按3‰扣除。
      外资企业有两种扣除标准,一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一样;另一种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下部分按10‰扣除,500万以上的部分按5‰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3)广告费支出。
      依扣除办法和2001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4)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如果是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超标列支的利息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5)坏账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只能按规定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收回以前年度作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6)公益性捐赠超支部分。公益性捐赠,除向红十字会捐赠可全额扣除外,其他公益性捐赠应有收入总额的3%以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外资企业公效性捐赠可全额扣除。 (7)资产盘亏、毁损支出。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支出,只有经各税务主管部分审核后才可以在税前列支,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8)非正常损失。发生霉变、偷盗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9)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总收入的2%以内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审核或超过标准备均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0)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支出。企业一般将这些科目在营业外支出核算,应全额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1)灾害事故赔偿。
      发生台风、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时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赔偿,如果相应的灾害损失已在税前扣除,则获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非公益性捐赠。按税法,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均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3)资本性支出。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出、在建工程支出、无形资产受让支出、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等资本性支出及资本性利息,如果企业将上述支出当作当期收益性支出列支,则应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 (14)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摊销年限计算当期允许列支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多提折旧和多摊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15)列支的属以前年度的折旧、费用。企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列支属于以前年度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6)无赔款优待。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交纳的保险金允许在税前列支,收到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17)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据收益者外,均应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金。企业收到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各种赞助支出。按扣除办法,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0)回扣。企业为了扩大销售量,经常会给购货方一些回扣。按税法,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1)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上述准备均不得有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2)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按税法,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3)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发放的工资。工效挂钩企业计提的未超标的工资费用,如果当期未发放,对超过实际发放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据实扣除。 (24)已提未缴的养老金、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上述已提未缴的费用应在申报期同缴纳,逾期未缴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5)股票股利。企业收到股票股利一般计入长、短期投资科目,未作收放处理,股票股利应作红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26)包装物押金。一般企业当年收到的包装物押金不纳税,收到的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则应纳入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27)其他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税法,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会***

    2020-03-06 14:26:10

  • 2019-10-10 09:29:20
  •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差异形成的。纳税调整就是按照税收法规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

    会***

    2019-10-10 09:29:20

  • 2008-10-18 15:59:10
  • 税务部门每年一季度要对所有应纳税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企业在列支上有超标和不合理支出,就得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操作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发现列支的销售费用超过比例,应转入下年列支分录:
    借待摊费用--销售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时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
    借利润
    贷所得税
    依此类推,调减做相反的分录。

    1***

    2008-10-18 15:59:10

  • 2008-10-18 15:16:10
  • 1.招待费,宣传费在收入的千分之五和招待费的60%中取其低者,否则调增应纳税额
    2.工资每人每月最高扣除2000元,否则调增.
    3.折旧如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额的调增.
    4.营业外支出调增.
    5.其它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g***

    2008-10-18 15: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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