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另一公司B合作了一个项目,我公司负责所有的收支。最后结算收入800万,(已开了800万的发票,并交了40万的营业税),项目利润300万。 根据合作协议,需要把50%的利润付给B公司,即150万。那么我公司是需要B公司开具发票,并把这150万作为成本么?还是有其他的办法来处理? 如果B公司开具发票的话,还要向我公司多收10%的税点(广东的),但是按理说这些利润早就交过税了(40万的营业税),为什么还要负担其他的营业税?有什么好办法处理这个问题! 求高手相助!!!
其实你说的这种情况不是给股东分利润,而是说大家合作,你要给他提成或者分成,对吧? 我假设是对方给你介绍的项目,你们承诺赚了钱分他们一半,那就是说它们提供了"劳务",你支付费用给他,他当然要给你开发票,至于他开发票需要你们承担税那是你们两方的问题,这跟800万已经交过税没有任何关系.这150万本来就是你的费用,那个项目说是你们两家赚了300万到不如说成那家公司帮你们赚到150万更恰当. 我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让他开费用发票,承担10%的税,因为这150万元作为费用处理了,你的应税所得就会减少150万元,承担15万的营业税总比交37.5万元的所得税要好.
按照正规会计处理,分利的150万元不应开具费用发票,只要开具收取红利的发票,我认为这不同于费用发票,这种发票只可在利润中分配(冲减利润)。你公司负担一半有些吃亏。因为B公司要拿走利润是必定要出具发票,到税务开票必定要支付红利税。其支付税发票B公司可以列支。再说这种发票不同于经营期的开支发票。可以酌情考虑降低税率。
1、你要说明白,把50%的利润付给B公司,即150万,是你公司交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还是税前的? 2、你公司付给B公司的150万利润分配,当然不可能进你们的成本了,这是会计最最基本的常识; 3、你说“B公司开具发票的话,还要向我公司多收10%的税点”,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B公司收到钱怎么还能让你公司缴税呢!? 4、你说的缴税,要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