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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和中秋法定假重叠,加班费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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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和中秋法定假重叠,加班费如何算?

2009年国庆节法定休假3号和中秋节是同一天,而且这天是星期六,上班的话,加班费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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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9-18 10:04:0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合并放假,具体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该如何折算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
      75×200% 加班工资适用范围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

    2009-09-18 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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