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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是一名保定段的铁路职工,我刚买了一套商品房,是分期付款,我刚付了60%,签了售房协议,请问我现在可以支取公积金吗

全部答案

  •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的10%以上部分; 4、离休、退休的; 5、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全部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的10%以上部分; 4、离休、退休的; 5、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工符合1、2、3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期限和凭证 1、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提取期限和提取凭证如下: (1)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 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提取期限和提取凭证如下: (1)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2)提取期限: 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3)提取凭证: 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3、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月均收入10%以上部分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提取期限和提取凭证如下: (1)提取额度: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提取期限: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提取凭证: 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 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租住私房的 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 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4、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5、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7、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职工符合本须知第一条提取条件中第9项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提取凭证如下: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户口簿、《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提取声明》。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职工符合本须知第9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如下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的 提供租赁证明、租金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等。
       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单位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建行网点购买《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在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单位到银行网点购买)。
       3、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相关复印件到建行指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银行网点工作人员查看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予以办理提取审核,并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 5、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将现金交给职工或为职工办理转账手续,同时将《受理回执》的一联交给职工。
       6、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须知1、2、3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2、职工符合本须知提取条件4、5、6、7条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职工符合本须知提取条件第9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4、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
       5、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将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予以办理。 。收起

    箭***

    2010-03-05 08:24:37

贷款办理

  • 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如题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买房准备

看房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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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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