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汽车怎么计算增值税
老师,想咨询您你哥问题。我单位新近出售了一辆使用过的长城汽车,原价为:132335元,已计提折旧:111050.94元,售价为:48000元,请问我单位应该怎样缴纳增值税啊?全部
根据(2008)170号文件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应按以下步骤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步骤一: 在身份上做出区分。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收率征收,不考虑销售额是否超过原值,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2%)×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他旧货,按照3%税率征收; 其他个人,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步骤二: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按照资产使用情况做出区分: 因使用情况特殊而没有扣除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即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并减半征收,计算方法是: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4%)×4%×50%; 已经扣除进项税额的,做下一步骤的进一步区分; 步骤三: 首先按照2009年1月1日(以所购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依据)这个标准,区分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在此只前还是之后,对于该日期以后购置的,由于抵扣了进项税,所以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该日期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则进入下一步骤,继续区分; 步骤四: 首先按照纳税人是否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内试点的企业做出区分,不属于该试点企业的,按照4%征收率并减半征收,属于该试点企业的,再进入下一步骤做出区分; 步骤五: 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做出区分,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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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全部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答:对于出售企业 用过的固定资产,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就可以不用纳税(房屋建筑物除外)。高于原值的就要全额纳税,售价/1.04*4% 可以用普通发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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