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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你可以要求退定金,不过还有个方法,让房东去房产商退房,然后房产商和你重新签购房合同,房贷由你的名字重新贷款,这样也相当于从房东转让给你,而且符合法律手续.
如果价格上都一样.与开发商直接签合同,买一手房更省事.不涉及与业主的纠纷.公证.过户.验收.联系.商议.房屋质量一等等.有事直接找开发商商议解决.房本.贷款办得快.目前国家对买房有优惠政策过两年中国经济好转.政策还会变.利率还会上调.目前北京的房价谁也说不准.我见过的研究房地产专家XXX.在公开场合与房地产开发商对着干说房价还要降.底下确买了两套房作投资.上个月去西苑饭店参加一个有众多经济学家出席的年会.有的人对经济前景很悲观.扬言股市要和998握手....房价不会跌了...只要地段好房价只涨不跌 ...只要是自住需求买就是对的...房价涨跌你是不轻易卖的... 北京房价收入增幅比较 年份 .价格 .涨幅 .收入 .涨幅 2004年 4747元........ 15638元 2005年 6721元 41.6% 17653元 12.9% 2006年 8050元 19.8% 19978元 13.1% 2007年 11454元 42.3% 21989元 11.0% 2008年 13000元 13.5% 26901元 12.4% csb86
应该可以,如果不行的话可以办好贷款之后再出售。你也可以试着和开发商沟通,看能不能退房。
单纯一个名字没有身份证号肯定不行,至少你没法确定他的真实身份,而且他是不是房主你也没法确定,所以还是要谨慎
上海市的,供参考: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签订时 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这个要回答你太麻烦了,你自己找找相关的网站吧。
提交要件 1. 苏州市房产登记申请表 2. 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4. 国有土地使用权 5. 买卖协议(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供规范的房屋买卖中介协议) 6. 房屋登记声明保证书 7. 房屋平面图 8. 登记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1、住宅:登记费:80元/件;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米由转、受让双方各半承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件;交易手续费:10元/平方米,由转、受让双方各半承担。 注意事项 1、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双方的法定身份证明。 (1)申请人已婚的,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并由夫妻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当场对受让的房屋产权约定共有或个人所有。 (2)申请人如单身(未婚、丧偶、离婚)的:提交身份证、未婚户籍证明、丧偶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离婚证明(法院调解裁决书、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等);未婚声明、丧偶后未再婚声明、离婚后未再婚声明(该三项声明须当事人在登记机构当面签署或提供公证声明)。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其中未成年人,出具全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监护人的声明公证等;成年人的,出具经法院宣告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监护人的声明公证、身份证明等。 (4)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国内公民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委托;国外华侨、外籍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经认证的公证;港澳居民提供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台湾同胞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或由申请人到登记部门当面签署委托书。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来自境外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申请人系外国人的,还应当提供中文译名的公证。 3、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职代会决议、公司章程、付款凭证等。 4、共有房产,须提供共有人书面材料。 5、如房屋内有承租户,须提供承租人同意买卖的书面材料。 6、如不成套房产分析买卖,须提供测绘成果报告。 7、如申请房屋共有的,当事人可在登记部门当面签署有关房屋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声明(也可公证声明)。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需夫妻双方在登记部门书面约定(也可公证声明)。 8、如个人参加房改时以标准价(部分产权)所购房产出售,需经市房管局房改办审批补差后方可上市交易。 9、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该复印件应当得到原件出具单位盖章认可或者经过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共同校验确认,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10、制证完毕后,申请人双方(或代理人)持收件收据及身份证到发证窗口确认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已交付、完税、交费、领证以及办理其他事宜。 附注: 1、以房屋抵债的转移登记参照上述相关条款办理手续,另附抵债合同。 2、房屋产权交换的转移登记参照上述相关条款办理手续,另附房屋产权交换协议。 合同文本:
买房之怎样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目前,本市商品房买卖所使用的是统一的格式化合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好合同对日后减少交易纠纷有重要作用。 一、填写说明 共4个条款,主要起提示性作用,包括: 1、合同签订。签订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然后与对方就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款、交付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认真协商,约定时,购房者应注意保护自己利益,防止未经周密思考,马马虎虎仓促签约,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合同填写。可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空白部分应用“/”划掉; 3、合同备案。合同应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4、合同不得翻印。 二、合同主体 出卖人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开户行、帐号;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售房的,还应填写经纪机构的相关情况及资格证书编号。 买受人填写名称或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当事人为个人的,填写国籍、身份证号/护照号,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他人购房的,还应填写委托代理人相关情况。 三、合同内容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首先,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应注意,该证号必须填写准确。 然后,填写房屋情况,包括商品房坐落、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最后,填写土地来源情况,是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填写土地出让年限和起止日期。 另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图”,应附商品房方位图和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方位图标出商品房具体朝向,分门分层平面图标明商品房的房型、布局等,并在图上圈红销售的商品房,加盖出卖人骑缝章。 合同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主要为杜绝商品房重复抵押的现象,并适应商品房“以租代售”等新的销售形式。抵押情况应填写:商品房是正在抵押,还是尚未抵押,正在抵押的应注明抵押权人、抵押期限等情况;租赁情况应注明:商品房是正在租赁(以租代售),还是尚未租赁,正在租赁的还应注明承租人、租赁期限等情况。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本条款为商品房单价和价款,单价每平方米的价格,价款是扣除优惠部分的实际成交价格,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双方约定的外币。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日期 填写商品房交付日期,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可采取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或另行约定。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时间 买受人付款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并由双方约定付款时间。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种: 第一种,逾期交付商品房的期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的,应支付已付款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种,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已付款利息、违约金;(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违约金;(3)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分为两种: 第一种,逾期期限在双方的约定期限内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种,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2)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支付违约金;(3)双方另地约定。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主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小于正负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按照面积差异退少补,合同继续履行;面积差异大于正负3%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在买受人正常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出卖人另有承诺的,填写合同附件三。 第九条 基础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双方约定配套设施运行期限,包括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等,以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本条款规定,双方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不能擅自变更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在约定期限内与对方协商。买受人同意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买受人不同意变更或出卖人擅自变更的,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填写合同附件四。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规定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产权登记 房屋竣工验收后,出卖人应在30日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应在180天内协助买受人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出卖人未按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未在180日内协助对方办结转移登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规定双方应对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本条款为出卖人对商品房权利担保责任,出卖人保证交付的商品房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双方填写合同附件五,另行订立补充合同。5个附件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首先,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即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因为,许某以其公司的名义销售且持建设单位的合同范本,并有售楼人员的推荐,所以,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所以,您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现在开办二手房资金监管,建议由银行监管资金,这样会好些 中介有可能给你找假的房主,所以防不胜防
合同应该是一是跺分的。 你一份。 建委一份 开发商一份 银行一份(如贷款) 你去找KFS要吧!!!! 估计你的实际合同有猫腻了!!!!!! 你的房子不是有问题,就是二手的。或者是实际价格和你的购房价格相差很大的!!! 绝对的猫腻!!!!!!!!!!
符合什么样的条件的业主才有权退房?结合《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出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可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这类情况在上海并不多见,但是同样值得购房者注意。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六、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七、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八、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九、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十、在建工程转让。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 注意事项: 协商不成再诉讼。律师在此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 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 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首付、月供利息都可获赔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退房步骤: 第一步:购房人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 第二步: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全部手续。 第三步: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 第四步: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 至此,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此外,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以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保险退保手续等。
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一般都在第2或3款中明确指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该使用期限的限制对房屋所有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等于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就应于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就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而言,其享有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受到限制的只是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由于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不可分割性,国家一般允许使用权期限随房屋的使用而相应延续。
你和开发商说,这种格式合同,明显有欺诈消费者的权益,在法律意义上说是个无效的合同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显规定,店家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
还不如用你自己的名用商业贷款合适,过户的费用跟公积金商贷的利息差也差不多了.如果已经按您说的买了,那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有工作年限的限制,你工作几年了? 这与公司的规定有关,超过年限可以自己交
最好的办法就是带上身份证到原购房处补张发票,买房者是消费者,购房发票又是特定发票,完全可以补。
公积金贷款是按你当时公积金余额和贷款年限而定的,只要你按时换贷。不会因为你未交公积金而受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个人按规定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根据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00]842号)规定,北京市的企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根据《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2]字第100号)规定,在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单位可向市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申请,经批准其超过上限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举报时,举报人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书面投诉信件,写明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同时附举报人与被举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夫妻共同财产。 彼此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是平等的,至于登记在谁的名下无所谓。
要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比如你的公积金帐户内是否每月按时缴纳?你是否贷过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看公积金帐户余额,商业性贷款主要根据个人收入,两者是独立的。
目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随着贷款利率的上调而相应微幅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则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以10年10万元公积金贷款为例,月还款额度将增加到1032.05元,每月比加息前多还8.63元。但这与同期商业性房贷下限5.51%相比,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低1.1个百分点。 为此,对于已经和还在继续缴存公积金、已买房和即将买房的市民来说,他们该如何使用好自己的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呢? 实例一:贷款者使用说明 自己激活公积金 文/程域 自从两年前,用公积金买的那套房子被我卖了以后,公积金就成了被我和先生遗忘的东西,尽管我们自己住的那套房子还是纯商业贷款的。最近是财务发的一张公积金对账单提醒了我。 仔细瞧瞧,哇!两年多的时间,公积金账户里面的余款已经到了5位数,本来也是不在意的。后经财务分析才感到不合算!“为什么不冲还贷呐?”马上打电话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惜那个114登记的热线咨询电话一直处于忙音状态,灵机一动,就打贷款银行的热线电话。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指点我:如果我是贷款房屋的主贷人的话,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公积金的对账单就可以到交通银行办理。于是我带着两个银行要求的东东到了贷款发放银行,在柜面说清提前换贷的要求后,工作人员马上就着手办理了。 公积金冲还贷款分几种方法:用于贷款扣款,比如公积金冲还贷款后几个月之内可以不用自己交贷款了;用于本金的冲还贷,就是每月的还款额减少了。想想还是第二种方式合算,这样可以少还很多利息了。 本来我还想在用公积金冲还贷款的同时,保持每月的贷款额度不变,这样就缩短了贷款时间,但是银行不同意这样做,没办法我只能放弃了。到第二个月时,冲了大概10000元左右,我每月的还款额少了30多元。 不过,我也为今后再买房贷款公积金埋下了埋笔:我先生的公积金账户里面也有将近2万元的公积金余额,我分文不动,就等今后再买房子的时候用他的账户去贷公积金。 我有朋友也忽视了公积金,结果在买房的时候大叫不合算。这位朋友因为辞职在家闲逛了半年多,公积金账户自然被她也遗忘了,结果在她要买房时才发现公积金的利率要比商业贷款合算得多,这才想去激活公积金账户。但是被告知:要激活公积金账户至少要等半年有正常交款记录后才能进行。这样地只能眼巴巴地放弃了这个10万元低息贷款的机会,好在她还能从账户中提取自己过去积存的公积金。 实例二:无贷款者使用说明 让公积金变现 文/乐之 外企拿着高薪的周先生买房一次性付款,自然就没想过公积金的事。还是他的同事提醒他,买房一次性付款后,半年内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他才想到了提取现金这事。 经询问财务科,他拿到了提取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的表格,单位也在相应的表格上盖了章。在网上一经查询,可把周先生乐坏了,因为平时自己交的补充公积金很高,现在两类公积金累计的余额已达9万多元。兴冲冲到达最近的建设银行后,才发现自己还有许多问题没搞清楚,在此也特意提醒大家:公积金提现要去已购商品房的所在区的建设银行支行。比如你购买的商品房是徐汇区的,你就要去徐汇区的建设银行支行。他们的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期间中午11点半至1点半为午休时间。另外,一些相关的资料也需复印,如: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社保卡、买卖合同、契税单等。因为银行可能不提供复印服务,所以大家最好事先复印好。 准备好这一切之后,周先生来到了房子所在区的建设银行,拿齐了自己填好的表格(注意:只需要填上你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即可,金额一栏留给银行工作人员填写,他们知道可以提现的准确数据)、单位证明和所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来他还排在队伍的后面,可因为前面的人不是资料不全就是复印不对,结果不到10分钟就轮到了他。银行整个审核过程不过10分钟,就帮他开出了留有密码的定期存单。 凭着这张存单,周先生在自家门口的建设银行顺利提款,年初构思好的理财方案正好用这笔钱去实现。 公积金使用误区 误区之一:公积金只能用来贷款目前,公积金缴纳者通常会存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只有向银行贷款时才能使用公积金。其实,公积金除用于贷款外,还可因为购房、建房、装修等事宜,将公积金这一“长期金融不动产”活用起来。贷款者每年还可提取公积金一次用于冲还住房贷款。 误区之二:公积金转存储蓄更划算目前,有许多人认为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很低,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不划算。于是,他们在购房、建房、私房翻建和大修时,在现有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也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但公积金提取出来之后,却又没有很好的投资去处,于是将其作为一年期的储蓄定期存款。这样一来,看起来是赚了,但实际上却是亏损的。因为不管是活期存款,还是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实际收益都低于公积金存款收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年利率不仅要高于存款利率,且不征利息税。因此,要是不需要使用公积金储存额,且提取公积金后又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就不要提取公积金,应该让公积金年复一年地利滚利。(据悉,目前公积金当年年度缴存额的计息利率为0.72%,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为1.72%。)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细节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查询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于每年7月份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结存单》,了解住房公积金余额;也可拨打声讯电话 ,或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查询。此外,如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余额有疑义,还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账号到建设银行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另一种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未到期之前,借款人一次性将贷款余额与当月贷款利息还清的还款方式;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未到期之前,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一次性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和当月贷款利息的还款方式。 部分提前偿还的,应在贷款合同正常履行一年后,且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少于上月还款额的六倍。 ■对那些已经申请了房贷,但还未获得贷款放款的市民,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可根据自身情况,撤消原申请,重新向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享受新政策,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还贷压力,根据新规定,补充住房贷款额度从补充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倍调整到15倍,若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小于10万元,则余额倍数改用20倍重新计算。这样,用较少的补充公积金余额就能获得较多的贷款。对此,银行专家建议,最好先了解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假如余额很低,不妨等账户余额达到一定金额时再利用。 专家还提醒说,对于申请最高20万元公积金住房贷款者,必须将手中已有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再次购买新的房产时,才能使用此政策。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 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情况,经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05年2月1日起微调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贷款前住房公积金须累计缴存满两年的限制。只要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倍数。若借款人受基本公积金缴存余额15倍的限制而贷不足10万元,则计算该条件的余额倍数放宽到20倍,仍贷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额度放贷;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与基本公积金贷款一样的贷款倍数。补充住房贷款额度由补充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倍调整为15倍,最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10万元(同上,若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小于10万元,则该条件的余额倍数改用20倍重新计算); 四、调整借款人计算还款能力的工资基数比例。将计算基本工资比例由40%调整为50%; 五、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二手房 + 转按揭 + 公积金 + 个人办理 = 不可能办
国有企业一般都要给正式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各缴5%,一般以工资作为基数。 有的私企也在向国企看齐,但大多数私人企业没给职工缴住房公积金。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1:筹集住房资金; 2:提高职工个人购房、建房能力; 3:使房屋福利分配制向房屋货币化分配转变。
来源:北京晨报 第一批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高潮即将来临,已购经济适用房(即我们俗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进行买卖,成为老百姓现在最关心的话题。根据2004年5月20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修建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在2005年已经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了。对此,房屋中介公司“我爱我家”专业人士就新规定下,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再上市进行买卖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以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0.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购买者首先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其次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在人民币6万元以下。 符合此购买条件的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购买人凭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的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不能了,就算单位又按经济适用房卖给你房了在你办房产证时也会遇到麻烦,你在买第一套经济适用房办理审批表时已经登记了夫妻双方的信息,一个家庭只能办一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 不过有个办法可以搞定,你们先协议离婚等你们单位的经济适用办好后并且两套房都办完房产证后再复婚,这样就没任何问题了。 我就是这么办的,现在有两套经济适用房
可以签个合同,但是不能明写他的指标让给你云云,而是以对方的房子作为抵押向你借款的事由签合同,在合同中写明一些限制条件,比如:付款时要将房产证交给你;何时交割,否则赔款多少等等.就是说要用合同规定对方必须在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期限内还款但对方没有还,造成必须将抵押物交付的事实(对方明白其中奥秘),比如,让对方写个借条,规定还款期限是30天,但是合同日期向前推两个月,既签合同的时候已经使对方处于违约状态,只有交割房屋来履行合同(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同时要规定对方必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等必要条件,防止今后对方反悔或者对方单位出面干涉,合同要签的对方必须把房子交给你,否则就要造成巨大损失.即使上法院也必须交房子才行.这种合同是没有现成的,可以请律师代写,说明情况,让律师提出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