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人》第二条规定,收人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 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人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本准则所涉及的收人,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人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人。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人。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 有效控制;(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捐赠的货物不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的收人界定,也不符合第四条 收人的确认条件,捐赠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全部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之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详情>>
答: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详情>>
答:问题1、2 根据国税发〔200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三、 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