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我市登记的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非企业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仍按照原规定分别办理相关证照,待国家作出相关部署后再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对10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将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0月1日之前已设立的企业,若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将由工商部门收缴其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遗失“三证”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报样原件。企业申办登记或换照,均不收取费用。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证照换发的过渡期,逐步换发原有企业的相关证照。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