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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开给对方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丢了,求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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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开给对方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丢了,求解决方法!

第一联的第二联丢了,还没超过90天,好心人给分析一下,是不是一定要登报?不要跟我说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看过了,还是不理解,给我说说具体要做哪些事.在线等.谢了!会有哪些后果?听说要接受税务局罚款?大概要花多少钱?直接把税补给公司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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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9-14 01:17: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写的很清楚,一种是该发票已通过认证的解决方式,一种是该发票未通过认证的解决方式。如果你单位已结转了销售,计提了销项税并按规定时间抄报税,那么就不会有罚款的。如果要是登报声明该发票作废,那么是要有罚款的。发票声明作废以后,可以重新开具新的、原面额的发票,不用重复纳税。

    1***

    2006-09-14 01:17:17

其他答案

    2006-09-18 12:13:36
  • 报税务机关备案

    琳***

    2006-09-18 12:13:36

  • 2006-09-13 16:04:25
  • 你所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税务局那边已经同时认可了,抄税日期是没个月前10日,单位出一份申请书,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补办就是了,但别超过日期,那样会罚款的.

    九***

    2006-09-13 16:04:25

  • 2006-09-13 13:39:46
  •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依据及方法:如果还在90天认证期内,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处理就可以了。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增值税发票没有存根联,可用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代替存根联。 。

    m***

    2006-09-13 1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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