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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复员军人有什么最优惠政策

政府对复员军人有什么最优惠政策,对我们阿里地区下来的复员老兵没什么特殊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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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0-01 00:03:53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不同地区入伍的入藏兵有着不同的安置政策,具体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当兵那年颁布的入藏兵优待政策。
       附个文件,参考一下 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5〕60号 --------------------------------------------------------------------------------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1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2004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接收对象为:服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在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提前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兵。
       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接收对象为:复员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和调整士官结构需要而安排的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因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与服役期间的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
       2004年冬季退伍的士兵应按规定到县安置部门报到,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一律不享受安置待遇,按社会青年对待。 二、安置办法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实行货币化安置,由县人民政府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并由县安置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服役1-2年的为1。8万元;服役3-5年的为2。3万元;服役6-9年的为3万元;每服满一年增加1000元。对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10年以上)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4。2万元,每服满一年增加1000元。2002年12月起进藏退伍义务兵(含新疆阿里地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长政办发〔2002〕128号文件执行。
       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原单位破产倒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原单位被兼并或收购的,由兼并或收购单位负责安置。不愿回原单位复工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大中专院校在校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复工复职及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残疾士兵(士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待遇。 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转业士官同等安置待遇,并予指令性安排就业。 (二)转业士官的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有关退伍安置工作政策,对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安置要面向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就业安置的同时要积极鼓励自谋职业。转业士官的工资待遇,如在事业单位属编内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如在事业单位属编外管理的,按照《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3〕136号)文件精神执行;如在企业的,按照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三)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县安置部门、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推荐就业工作,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或退役后转为非农户口的,由县就业管理部门按待业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可优先给予录用。 (五)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由县人武部作为预备役对象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对拒绝提供安置岗位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者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到地方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并按时到位。 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完成情况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部门,不得评选双拥先进单位。
       城镇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0日止,按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要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及时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由政府负责安排就业的转业士官,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当月起,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转业士官接到县安置办通知后,必须在当月内到单位报到,因个人原因超过报到时间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的安排,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转业士官生活费因部队发放到7月底,县政府不再发放生活费,将在8月5日前安置完毕。
       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适合退役士兵的文化教育和各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费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培训经费在当地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贯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置任务完成。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密切协作,把做好安置工作作为履行国防义务的重要举措,认真完成安置任务。各级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

    傖***

    2006-10-01 0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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