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达成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达成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合同的达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仅仅指买卖双方 签定合同,同时还包括买卖双方签定合同之前的协商 过程。我们在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达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每 一个步骤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买 卖双方的疏忽,导致最后签定的合同无效这样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了。
要想使自身的权利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买卖双 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的达成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事人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审核对方身分的合法 性。实际上,也就是要确定对方具不具备订立合同的 资格。如果与你签约的是一个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话,那么 他就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十八周 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精神病人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这样的人也就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是签定合同的对方是一个单 位、企业或组织,那么,这个单位、企业或组织必须是依 法成立的,领取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的;同时代表这个单位、企业或组织来签定合同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受到这个单位、企业或组织的委托,一般来说,代表人一般都是这个单位、企业或组织的法人代表。
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有些与单位签定的合同就盖着“销售科”甚至“生产组”的图章。这样一些合同法律上是 视为无效合同,其原因就在于“销售科”、“生产组”是一个单位或企业的下属单位、下属机构,它们自身不具备 订立合同的资格,它们与别人签定的合同必须经过它的上级领导单位的盖章才能算合法有效的合同。
第二,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内容应该具有合法性。这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就是指双方在合同中不能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利益。比如有些商人,明 知其购买或销售的是违禁商品,但他仍与对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一旦被发现,不但签定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双方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还有一些商人,为了逃 税、漏税的违法目的,买卖双方事先串通好,在买卖合同的价款上作文章,这种行为往往很容易引起合同纠纷,对 这种合同,法律一样不予保护,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当事人双方就签定的合同主要内容必须达成一 致意见且理解一致,买卖合同才告成立,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不成立,没有履行的不必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 行,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由此可见,部分履行并不能说 合同就具有成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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