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镇,28名纺织工人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每个人出1英镑股金,同意采购面包等生活必需 品,为大家提供服务。到20世纪30年代,罗虚代尔先锋社成员发展到4万多人,创办 了屠宰场、加工厂,拥有上百家分店。
罗虚代尔先锋社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其章程规定 的成员入社、退社自由、管理充分民主、按成员的交易额分配盈余等原则,同时也激发了欧美其他地区劳动者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罗虚代尔原则也被各国合作社所采纳,形 成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2006年,我国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人社自 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该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 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 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 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3。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 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 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 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 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成员达150人以上的,也可以根据自 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 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出资额和在合作社 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比例分配给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合作社的价值,是合作社成立时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 体的区别。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调整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也就是说,只有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 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答: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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