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的五顶原则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的五顶原则是什么?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 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 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 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 行了限制。
(2)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 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 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 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 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 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 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 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民主管理的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农民 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 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 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 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
为了体现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 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 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 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答: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结算业务的需要,可以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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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大部分都是英语,计算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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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省级考试局/考试院的网站,可以查询, 在哪个网站报名的就在哪里查成绩。 如,2011年海南省成人高考考试成绩查询,海南省考试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