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 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 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同时结 转相应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 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为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应按照《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进行处理。因此,其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 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转让或者 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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